物业能否以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作者:陈旭玲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1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水电、供热、燃气供应属于公共服务,合同主体是业主与相关供应企业,物业仅承担代收代缴职责,无权擅自中断服务。即便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影响业主基本生活权益的方式施压,均属违法行为。
物业可先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若物业违规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业主可依法要求赔偿。
律师提醒,业主与物业是平等民事主体,既需业主按时履约缴费,也需物业恪守法律边界,通过理性沟通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小区居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