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设立目的是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不因肇事机动车未购买机动车保险和逃逸致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医疗救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 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 7 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