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需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理由:
第一,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继承人只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方面的内容。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意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其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死者遗产,不需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第四,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它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一定是死者的继承人。而需用死者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为死者的继承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五,侵权人在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责任的为侵权责任,亦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也不能认定为其家庭共同债务,故侵权人死亡后,不能要求配偶或家庭成员所得的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需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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