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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亲办案件 |5506人看过举报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固德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家属的委托,指派陈旭玲律师担任本案X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本案被告人XXX,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刚才又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没有异议。

二、经过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对XXX的入职时间与起诉书指控有出入,请合议庭依法核实。

三、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经过,使本案很快得以侦破和查清,系坦白,其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这一点起诉书已予以确认。

2、被告人X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XX是通过应聘才到会所上班的,是经过会所的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到XX洗浴中心开始上班的。在上班期间所有的工作内容都是按照老板的命令进行的,XXX所做的事务均是在老板的安排管理下进行的,始终处于一个从属、被动的地位,他自己没有任何主动决定的权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XXX的实际性质就是一个打工仔的角色。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XXX最初到会所应聘时,杨某介绍了会所的正规洗浴项目,正式上班几天后才得知会所也有色情服务项目的,由此可见,此次犯罪也是因为找工作生存的原因才一时失足误入歧途的,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本案中的失足妇女是杨某全面负责组织招聘的,会所的各项制度、服务项目、价格等都是在XXX上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并且是杨某等给失足妇女的编排工号,安排具体的嫖娼项目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不知情。XXX本人也是被动地接收老板或经营者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

3、按照XXX本人的当庭陈述,XXX负责的主要事务是吧台,迎宾、接待客人等辅助性的服务内容,至于在这些失足妇女以及嫖客之间的具体的色情交易、嫖资的收取、提成明细均不参与。

4、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XXX一贯遵纪守法,表现好,且在本案之前从无违法犯罪的前科。

5、通过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他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积极的认罪表现,。

6、被告人XXX文化程度为小学文化,在现代社会几乎就是文盲,加上人年纪轻,对法律和社会了解不够,其具有极高的可教育性,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7、被告人XXX打工挣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其父母早年离异,父亲因摔伤腿落下残疾,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现又患上了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家中上有八十多岁的婆婆需要赡养,下有正在读高中的妹妹,整个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紧靠XXX一人挣钱养家糊口;XXX的母亲为肢体叁级残疾,现依靠微薄的低保金维持生活。整个大家庭都指望XXX能早日出来,承担起他应有的责任。法律不外乎人情,希望法庭从人性人情的角度考虑,对XXX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辩护人对本案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鉴于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从犯且具有上述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旭玲律师

   重庆固德律师事务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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