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被告张系因家庭盖房修建农家乐,未经许可,在公路路面堆放大量的石头,农家乐建成后亦未及时清理堆放在公路边的石头,长期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2015年8月,袁某驾驶三轮农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处时,与张某堆放于该路面的石堆发生接触,再次与相对方向符某驾驶超速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刮擦后向左侧翻,造成袁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负主要责任,符某与张某共同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家属与客车司机符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符某赔偿二十余万元。但和符某负共同次要责任的张某因生活困难,据不向袁某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袁某的家属无奈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找到本律师帮助维权。
案情分析: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指导并积极协助委托人收集案件证据。通过认真分析证据材料,研究事发路段的详细情况后发现,除了事故认定书上列明的事故责任人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道路管理者即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作为道路管理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清理路面石头、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对袁某家属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律师遂当即建议委托人把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这样也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委托人当即表示赞同律师的建议。
代理工作:由于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在法庭庭审阶段,本律师举示了大量证据,并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请求合法有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各被告均当庭表示应当赔偿、愿意赔偿,但对赔偿金额有些异议。后经过法官和本律师的多次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共向当事人赔偿七万元。本案因死者袁某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前期家属已获得有二十余万元的赔偿款,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再次为袁某家属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该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委托人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本律师的代理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陈旭玲 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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