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您好,前不久我的朋友张某借我的车回老家办事,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人,交警认定我朋友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律师释法】:
你作为车主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在出借车辆时是你否尽到了以下的义务:
一、注意审查车辆性能、安全系数等,确保出借的车辆不存在安全缺陷;
二、注意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格;
三、注意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四、注意审查借车人是否有其它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如你尽到了上述的注意义务,那么你无需对本次事故担责则你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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