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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退伍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如何分割?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615人看过举报


离婚时涉及发放到退役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不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全系退役军人的个人财产,需要依照夫妻双方婚姻存续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一、首先需要确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具体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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