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瑞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3日 7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劳动者田某于2015年5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7月田某提出离职,由于单位未支付2016年7月份的工资,也没有足额支付2016年4月和6月的工资,故田某对单位提起了劳动仲裁。在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及差额的同时,田某还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及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被仲裁支持,田某不服,认为该补偿金有法律明确规定,为什么仲裁会不支持呢?
2、律师点评:
《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条规定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罚则适用法律条文。
3、律师建议:
很多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于各项赔偿及适用情形规定的十分详细,所以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无需聘用律师代理案件,自己就可以解决。但是往往最终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实质上是因为劳动争议的法律条文虽比其他法律关系的条文规定更加详细,但实践中对于诉讼请求的规范、用词用语的准确、加班费及补偿金的计算都是有严格要求的,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才能得知。并且劳动争议具有劳动仲裁前置的特点,也就是说,未经过劳动仲裁的案子或者请求,是不能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很多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没有表达清楚,之后通过法院诉讼也是无法解决了。切莫小看案件的复杂性,一定是时刻谨慎!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办,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