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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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找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王瑞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4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A单位是从事建筑的大型单位,田某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在田某突然提出离职后,单位才发现田某是因为项目管理不善,出现重大损失而又无法解决才突然提出离职的。单位对此十分不满,提起仲裁,要求劳动者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单位十分不解。

2、律师点评:

    按照现今法律规定,只有一下几种情况,单位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

  一、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一、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第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之前,一定要对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对于竞业限制、培训、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情形规定清楚,同时要求新入职的劳动者阅读并签字。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没有依据,无法解决。


王瑞是天津律师协会会员、天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特邀律师、法学硕士。主办合同案件(货物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2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