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33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郑X、朱XX离婚;
2、判令双方的婚生子朱XX、郑XX由郑X直接抚养,朱XX每月支付抚养费 14000 元,朱XX、郑XX的所有教育、医疗费用由友方平均承担,直至两婚生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附财产清单);4、判令朱XX立即支付郑X5000 元补偿款,
5、本案诉讼费用由朱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郑X、朱XX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于 2014年6月9日生育长子朱XX。2014年10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2015年11月16日,郑X、朱XX复婚、2017年 5月6日,双方生育次子郑XX。郑X曾于 2021年 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 2021 年 9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2015 年 3 月6 日郑X与浙江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祁门XX和清平路交口天下锦城XX 803/803 上房屋,房屋建筑面积 239.21平米,购买价为 XXX 元。其中首付款为 XXX 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100 万元。2015 年1月 19 日至 2月 5日朱XX通过支付宝向郑X转款共计 88800 元。2015 年 3月24 日,朱XX通过徽商XX向郑X母亲蒋XX转款 35.5 万元,通过支付宝向郑X母亲蒋XX转款 3.5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郑X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郑X、朱XX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郑X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两婚生子的抚养问题。长子朱XX已年满八周岁,其向该院提出其愿意随郑X共同生活,对于朱XX的意愿该院予以尊重。次子郑XX一直随郑X共同生活生活、学习环境较为稳定。此外,郑X的父母也表示愿意协助郑X共同抚养两婚生子。因此,两婚生子由郑X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关于抚养费问题。郑X主张两婚生子按照每月 1.4 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朱XX在质证时提出抚养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双方收入水平确定。经查,郑X的主张抚养费金额过高,根据两婚生子的实际需求、朱XX的收入水平和本市的生活水平,调整为朱XX按照一个孩子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两婚生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关于探视问题,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结台双方以及两婚生子的实际情况,而灾我谊可在每周的周日探视两婚生子一天,郑应当子以协助。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关于天下锦城 2幢80/803 上房屋(以下称“涉房屋”)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或者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问题。朱XX主张案涉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共同购买。经查郑X、朱XX于 2014 年 10月 29 日离婚。2015 年 11 月 16日复婚在此期间,郑X购买了案涉房屋。朱XX虽然在双方离婚期间多次给郑X或者郑X母亲转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对案涉房展作出过双方共有的约定。因此,在郑X、朱XX就案涉房屋的权属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案涉房屋应当为郑X婚前的个人财产。案涉房屋虽为郑X个人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在本案中均未主张对该部分进行分割,故该院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案主张。
关于股票赎回款的分割问题。朱XX自认东方财富证券账户赎回的股票投资款为 XXX 元,境外XXX账户收到的股票赎回款为 168000 美元。但主张XXX实际兑换金额为 84 万元后转给郑X 500000 元、孩子学费 57000 元、交通银行借款本息33770 元、朱XX母亲借款本息 860000 元 (朱XX从母亲借款66.4 万元本金,第1笔,2018 年 7月 21 日,借款 344000 元第2笔,2020年3月24 日,借款 320000 元)、还借呗本息68326 元、还微粒贷本息 142923 元、还招联金融借本息 43890元、还京东平台借款和利息 52678 元、还农村信用社借款本息286000 元、还招商银行信用卡两张 82700 元、还光大银行信用卡本息 31000 元、租房租金 13800 元(2021 年 5 月-8 月),共计支出 XXX 元。郑X主张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的赎回款为XXX.72 元,扣除转给郑X的 50 万元,剩余 XXX.72 元。XXX账户赎回款 168000 元按照当时汇率 6.9 计算为人民币XXX 元。郑X要求按照上述两项合计 XXX.72 元进行分割经查,朱XX东方财富证券账户自2021 年 1月至6 月净转出额为XXX.72 元。朱XX自认XXX账户股票赎回款为 168000美元,郑X对此予以认可,按照 2021 年 6月1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6.3572 计算,换算成人民币为 XXX.6 元。对于朱XX主张其实际收到的XXX账户美元转兑人民币金额为 84 万元的主张,因朱XX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不予支持。郑X、朱XX均认可朱XX在赎回股票后,曾转款 50 万元给郑X,郑X自认该笔50 万元中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的金额为 30万元,对于该事实子以确认。剩余 20 万元,郑X主张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考虑到 2021 年朱XX除给郑X转款上述 50 万元外还有其他转款,且郑X也有经营收入等,郑X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剩余 20 万元的具体用途,对于郑X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朱XX主张的向其母亲借款 66.4 万元,但朱XX仅提供了其本人出具的借条,所举其他证据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对于朱XX主张上述股票赎回款用于偿还信用卡、银行借款、偿还借呗、支付孩子学费等,因朱XX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对此不予认定,因此,朱XX名下股票赎回款的可分割金我为 XXX.72 元+XXX.6 元-50 万元-250609,.32 元.朱主张,消美账给 50 万元股赎回中剩余的 20 万元应当子以利,该院对上述股票赎回款按照郑、朱XX各 50%的比例进行制朱XX应付郑X的分割款为 XXX.66 元,郑X应给付电流股票赎回款 10万元。两相冲抵,朱XX应支付郑股票赎回款的金额为XXX.66 元。
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分割问题。朱XX认可郑X名下尚有平安XX贷款余额 295055.01 元、中国XX银行贷余额 207000元。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郑X父亲郑XX名下在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50 万元,郑X、朱XX均认可该第贷款发放后,朱XX收到其中的 23 万元,对于该笔 23 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贷款的剩余部分,朱XX未收到,且郑X也未能举证剩余贷款证明用于双方日 常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郑X主张的从其经营的安徽XX公司借款 857900 元。经查,安徽XX公司的股东为郑X和郑X母亲蒋XX,该公司由郑X实际控制、经营。郑X用于证明上述借款的证据为其本人书写的借条及整理的汇总表等,上述证据无法证明郑X与安徽XX公司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此外,郑X主张的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无朱XX的签字,即使该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上述郑X名下平安XX贷款余额 295055.01 元、中国XX银行贷款余额 207000 元以及郑X、朱XX付郑X父亲郑XX名下马鞍山XX银行贷款 23 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债务总额732055.01 元,由郑X、朱XX各自负担 50%,即分别负相366027.51 元。
关于郑X、朱XX名下车辆的分割问题。
郑X、朱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即郑X名下皖 ADOB01 号沃尔沃牌小型客车以及朱XX名下皖 A33DD3 沃尔沃牌小型客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上述车辆的分割,该院酌定为,双方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因购车所负债务均为双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郑X投资的公司收益或者出资额以及其他财产的分割问题。关于朱XX主张分割的郑X投资的安徽XX公司等 7家公司的收益,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X投资是否存在益,以及具体收益的金额。关于成都XX该责任公司及其芜湖XX公司向郑X转账款项 540643 元,朱XX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发放人员工资,且郑X并非上述公司股东,朱XX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公司系郑X投资经营。故该院对朱XX的上述分割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郑X持有的安徽XX公司等相关公司的股权,郑X、朱XX均未主张分割,该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关于朱XX名下公积金余额 54494 元,该院按照郑X、朱XX各分得 50%的比例进行分割,即各分得 27247 元。对于郑X主张的分割朱XX名下其他小额银行存款等,一审酌定为上述银行存款归朱XX所有。关于郑X郑X主张的 5000 元补偿款,因朱XX在共同生活中已承担了相应的经济义务等,且郑X在照顾孩子方面什出较希果国是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所致。对郑X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准予原告郑X与被告朱XX高婚。
二、婚生子朱XX、郑XX由原告郑X直接抚养,被告朱XX每月支付抚养费各 2000 元,直至朱XX、郑XX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朱XX享有探望权,可在每周的周日探视朱XX、郑XX一天,原告郑X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告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X股票赎回款 XXX.66元,公积金分割款 27247 元,合计 XXX.66 元。
五、原告郑X名下平安XX贷款余额 295055.01 元、中国XX银行贷款余额 207000 元以及原、被告欠付郑XX的 23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分别负担 366027.51 元。
六、原告郑X名下皖AXXX号沃尔沃牌小型客车归原告郑X所有,被告朱XX名下皖AXXX 沃尔沃牌小型客车归被告朱XX所有。上述车辆欠付的贷款或者借款均为原、被告个人债务,仍由原、被告各自偿还。
七、驳回原告郑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788 元减半收取计 10394 元,由原、被告分别负 5197 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婚生子朱XX、郑XX由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朱XX上诉主张不应当支付股票赎回款 XXX.66 元及郑XX转款 23 万元的债务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朱XX上诉主张平均分割包河区祁门路4018号天下锦城温莎城2幢 803 室房屋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朱XX上诉主张平均分割出售的XXX款 16 万元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 1、2、3 问题。一审法院已根据本案事实一一做了分析说理,二审予以确认。朱XX此节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XX上诉主张平均分割郑X出售的XXX款 16 万元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郑X抗辩称,XXX系其 2015 年9月28 日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朱XX无权分割。朱XX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XXX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XXX已出售,朱X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售款 16 万元离婚时仍然存在,故朱XX上诉主张平均分割郑X出售的XXX款 16 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朱XX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诉称,郑X转让公司股权及公司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因朱XX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郑端开办公司的实际出资额、经营收入及转让公司所取得的转让款,故朱XX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476.52 元,由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年 (优于57.8%的律师)
11824分 (优于96.09%的律师)
一天内
11篇 (优于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