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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获得复婚前购买的800万洋房全部产权,并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上)

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2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 朱XX,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X,女,汉族,1988 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朱XX因与被上诉人郑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2)皖 0111 民初 896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10 月 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上诉请求:

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2)皖 0111民初 8969 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1、婚生子朱XX、郑XX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 2000元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抚养一个孩子;

2、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诱人股票联回款 XXX.66 元及郑XX转 23 万元的债务;

3能法分割位于包河区祁门路 4018号天下城温莎城XX展一套(暂按 700万计算,最终以评估价为准)。房屋给被上诉入。有,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 22 万元或房屋给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偿被上诉人252万元。同时判决分被上诉人出售的XXX16元的一半,即8万元补偿给上诉人。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关于子女抚养: 上诉人一直在外企工作,收入定、自由度高,日常在家办公,有大量时间陪伴孩子成长,同时上识人对两个儿子的教育倾注了大量心血; 上诉人父母现在均已退休且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同时也愿意帮助上诉人抚养两个孩子; 而被上诉人经营多达7家公司,日常工作非常繁忙,频于应酬,这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上诉人还想尽各种办法阻止上诉人对两个儿子的探望,拒收上诉人给孩子购买的书籍等礼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另外,被上诉人为了让上诉人净身出户,甚至连上诉人婚前仅有的一套房产也全部失去;被上诉人虚拟巨额债务,试图让上诉人背负大额不属于上诉人的债务,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这样的品行和行径不利于对儿子的抚养和教育。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有失偏颇,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上诉人炒股期间通过被上诉人从平安XX、XX银行借款还款后尚有平安XX 295055.01元和XX银行 207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该借款都转入上诉人股票账户,认定夫妻债务后应当从股票金额中予以扣减,因为当时上诉人炒股是借钱炒股,但一审法院并未扣减重复计算,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理应纠正。同时郑XX的 23 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不应承担,该借款是 2019 年 5月 21日郑XX办理的消费贷授信 50 万元,后来转给上诉人 23 万,但是该款项后来已经偿还完毕,结清证明 2021年 6 月 24 日还款完毕,那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是第一次离婚期间。上诉人不应承担该 23 万的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为了改善生活,被上诉人从银行借款,上诉人从母亲处借款,借款后转入股票账户,上诉人先后从母亲处借款 66.4 万元.被上诉人第一次提出离婚后,上诉人为了自己母亲的养老钱没有了,就将XXXX和XXX的股票出售后偿还被上诉人从银行的借款和从母亲的借款。因而,该借款应该从股票总额中予以扣除,但一审法院未能从客观实际角度出发,未将上述借款扣除,而让上诉人承担借款的责任,显失公正,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还从微粒贷借、信用卡等借款的还款,依法理应扣除。另外,2021 年 1 月到 2021 年 4月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款项合计也有 30多万元。理应予以扣除但一审法院没有扣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3、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问题。关于XXXX和境外美元XXX金额计算。关于两个证券的资金来源,上诉人、被上诉人结婚后,被上诉人起初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上班,家庭日常开支和天下锦城房屋按揭均由上诉人支付,使得经济有点紧张,为改善家庭生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量进行炒股,其中部分资金由被上诉人从银行贷款,另外一部分就是上诉人从自已母亲那里借款,被上球人风行贷款 104 万元,上太证亲都里借教 66《开众无,得到借教后将借放分别投入XXXX和境外老电:x,猫间股票有涨有联,通过上诉人在股市操作赚的的部分线也片平求庭开支,但 2020 年开始股票就处于亏损状态。被上诉入2021 年5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上诉人为了偿还借陆续把股会部出售,上诉人于2021年5月开始处理证券进行偿还债务,2021年6月XXXX全部处理完毕,合计回款是 XXX 元。境外XXX168000美元,扣除一切手续费用,转到上诉人账户是84000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是 XXX元,后转给被上诉人 500000元、孩子学费 57000 元、交通银行借款本息 33770 元、上诉人母亲借款本息 860000 元(上诉人从母亲借款 66.4 万元本金,第1笔,2018年7月21,借款 344000 元,第 2 笔,2020 年 3月 24日,借款320000元)、还借呗本息 68326 元、还微粒贷本息 142923 元还招联金融借款本息 43890 元、还京东平台借款和利息 52678 元还农村信用社借款本息 286000 元、还XX银行信用卡两张 82700元、还XX大银行信用卡本息 31000 元、租房租金 13800 元(2021年5月一8月),共计支出,XXX元,但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还款50 万元后私自截留 20 万元拒绝偿还从银行的借款。另外,对XXX赎回款项,因为该证券属于境外美元账户,出售赎回需要经过多个程序且受到外汇管制、汇率、个人账户的影响,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后上诉人通过各种渠道将上述证券通过香港再到企业再到上诉人账户,扣除相关费用,上诉人得款为 84 万元,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的计算只是理论上的算法,与实际不相符,但一审法院以该理论计算作出判决且不计算从上诉人母亲的借款,显失公正,应予以纠正。:桂鹉壳乙纭圯摹驷瞩萨呢跃攀袄休喟了匐|咖刽更瑁咚渭响叮氤常饮窥玖庖箍恩跻词肉侏炮窖铮柴余描蚂沱狰个彰觉傲r攸抵粥桶车 16 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购买XX轿车一辆,该车是 2015 年年底按揭购买,按揭款是上诉人支付,按揭款于 2018 年支付完毕,车辆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车牌号(车型 328L1,皖AXXX),被上诉人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后,上诉人不同意离婚,被上诉人在本次离婚诉讼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的XX轿车出售,出售得款 16 万元(被上诉人提供的XX银行流水也是能看到),此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被上诉人应补偿上诉人 8 万元,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显然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转让公司股权及公司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先后成立了安徽XX公司、合肥XX公司、安徽XX公司、成都XX公司、成都XX公司、成都XX公司及合肥XX期间的营业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安徽XX公司在被上诉人本次起诉期间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股权,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该公司注册资金为 500 万元,原法定代表人是被上诉人,持股 80%,被上诉人母亲持股 20%,被上诉人在 2022年 3月 16 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给其母亲蒋XX洁,还将股份转让给其母亲 50%,股权转让得款 250 万元,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被上诉人应补偿上诉人股权转让款 125 万元。另外被上诉人经营成都XX公司于 2021*6月10日至202年3月24日向旗 人转涨 540643元,很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所得的收八监月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应当分得一半的份制,该款项上诉八。分得一半的款项,即 27 万元,但一审法院对此不子认定和处理。集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4、关于不动产分割补偿问额位于包河区祁门路4018号天下锦城温莎城XX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出资购买,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上诉人和藏上诉人婚后为购买该套房屋假离婚用被上诉人个人名义办理揭,为此,2014 年国庆节后上诉人为购买该房出售了自己婚前购的新加坡花园城的房屋,2015 年 1 月 9 日,购房人向上诉人转369000 元用于偿还新加坡花园城房屋的提前还贷,2015 年1月16日,购房人向上诉人转账 76000元用于支付部分新加坡花园城的购房款。2015年1月9日一2015年1月 30日上诉人把收到的 76000元卖房款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诉人转账 64000 元用于天下锦城的购房款,2015年2月5日-2015 年3月 24 日上诉人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诉人转账24800元用于天下锦城的购房款,2015年3月6日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了天下锦城购房合同并缴纳首付款,因上诉人在银行托管售房款尚未拿到,天下锦城的首付款先由被上诉人母亲代付,2015年3月25日,上诉人售房款从托管账户拿到后就直接转给被上诉人母亲 35.5万元,加上2015 年1月 9 日-2015年1月30日上诉人将卖房款 64000 元和转给被上诉人的 24800 元又通过被上诉人支付给其母亲,2015年 3月 24 日通过支付宝转账 35000元给被上诉人母亲偿还购房款,还有部分现金或转账支付给被上诉人由其偿还被上诉人母亲,后期的装修款也均是一人一半,2015 年4 月开始,房屋按揭款也是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再由被上诉人支付到按揭账户。因而,天下锦城温莎城 2 幢 803 室房屋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出资购买,上诉人依法应当享有 50%的共有份额,如果房屋给被上诉人,那么被上诉人应该货币补偿上诉人 50%的房款,该房屋目前市值 700万左右。扣除按揭约 95 万,被上诉人应补偿上诉人 252 万。上诉人在答辩时和代理词中均详细阐述了房屋情况和离婚后补偿上诉人金额,但一审法院以双方均未提出分割不予处理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252 万元或房子给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 252 万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继而做出的判决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郑X答辩称:

一、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判决给本人,一审判决正确。自一审判决至今 3 个多月的时间,朱XX没有看过两个孩子一次,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且在一审判决之前的一年时间内两个孩子也是单独长期随母亲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的。上诉人总是嘴上说为孩子看了多少教育书籍,他自己以及爷爷奶奶多么想抚养孩子,但两个孩子从出生至今,爷爷奶奶没有单独带过一天,甚至一年和两个孩子接触时间都不超过 10 天。试问这样的人如何单独抚养孩子。婚生子大儿子朱XX已满八周岁,在一审时已经通过书面材料以及几次去法院面见法官,明确表示只愿随母亲生活,大儿子甚至亲口向一审法官表明和父亲在一起时,父亲无法保证他的基本温饱、睡眠,以及对其学业极度不负责任,在父亲无工作期间依旧把大儿子交给小饭桌写作业,并每天最后一个接走。因此抚养权应当判归本人。婚生子小儿子郑XX自出生至今,从未离开过母亲、外祖父母,本人及家人有足够的教育经验、优越的经济条件以及爱心将两个婚生子抚养成人,这是本人父母向法庭作出的保证,以及婚生子的老师甚至学校向法院作出证明的客观事实。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家庭教育法》都指引了家长应当多与孩子的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这一点本人充分做到了,而上诉人却自称被两个孩子的学校老师踢出群聊,说明上诉人的教育方法被学校不认可,完全不适合直接抚养婚生子.上诉人思想观点古怪,信奉歪门邪道,三个月大的孩子生病不给就医、不消毒让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露天在公园的草地上针灸,让孩子不学校内知识,学习奇门法则。上诉人在外企就职并兼职做教育项目的推广,经常出差,其父母生活在淮南矿区XX,生活环境恶劣学习条件极差并在过去的七八年间从未要求帮忙抚养过孩子,也从未单独陪伴过两个孩子,其父亲有严重的夜盲症,曾经将灰指甲药水滴到眼睛里到医院急诊,让儿子清晨从合肥驱车赶赴淮南的人,照顾自己尚且成问题,何况照顾两个孩子? 以上种种条件都不满足抚养孩子的必要条件,如果将任何一个孩子判给上诉人,就相当于将孩子送上歧途。因此一审判决两个孩子跟随本人生活,是完全正确的。上诉人近 12 个月的平均收入 2.5万元以上,一审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 4000 元其实是更有利于上诉人的,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并且我们想在此向二审法庭陈述一个事实,即在本案一审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用法院开具的空白调查令,在法官明确拒绝其查公司流水要求的前提下,擅自调取涉及案外人股东的公司流水,希望法庭考虑上诉人这样谎话连篇、视法律如儿戏般的恶劣品行,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维持朱XX、郑XX由本人直接抚养的一审判决。至于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一大点孩子抚养权段落里论述的本人虚拟巨额债务让其变成无产阶级,失去房产等言论,本人觉得荒谬至极。上诉人没有出钱买车买房,就想分割本人的婚前房产、车产,本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堪上诉人在家庭中的冷暴力,无奈妥协帮助上诉人向各家银行贷款,刚收到款项,立即全部转入上诉人账户,给上诉人炒股,上诉人曾多次发短信并书写欠条,承诺会归还所有自己炒股借的钱,上诉人却将此称作本人虚构债务,何X不诚信。而上诉人自己却虚构了 50 余万元的其与其母亲的虚假债务本金以及年 18%以上的虚假利息,意图转移财产。本人与上诉人组建家庭,付出了青春,早产剖腹产生育两个儿子,外公外婆为此终日操劳带孩子并承担小家庭的生活支出,双方感情破裂后,上诉人擅自把所有股票赎回,款项转移,而本人独自背负每个月 4 万多的巨额贷款,同时还养育两个孩子。既然双方已经离婚,本人不指望上诉人有所感恩,至少也不要把其炒股没发财实现财务自由的气撒在本人和孩子身上。本人对与上诉人组建家庭后悔至极,只希望早日脱身,实在没有精力去把上诉人变成上诉状中所述的“变成无产阶级,一辈子翻不了身”。也不想象上诉人一样把婚内的所有转账调出来,从第一天起就只单向计算其转给本人的款项,将同样的转账一会算作购房款一会算作装修款一会算作还贷款一会又说家庭支出都是答辩人承担的。

二、一审法院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正确。本案证据繁多,本人首先想强调的是,本案财产分割脉络清晰,所有的财产证据都指向上诉人想炒股,于是信誉良好的本人向各家银行贷款给股票赎回款 XXX.66 元及郑XX转款23 万元的债务上诉人炒股。双方感情良好时,用共同财产还款:双方商谈离婚时决议好赎回国内股票及香港美股的所有钱用于还贷。但上诉人背XX将股票全部赎回以后转移、隐匿、挥霍,而本人独自承担共同债务至今。

1、上诉人应当支付本人股票赎回款 XXX.66 元。对于该判项的说理部分,一审判决书载明,“经查,被告XXXX账户自 2021 年 1 月至 6 月净转出额为XXX.72 元。被告自认XXX账户股票赎回款为 168000 美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按照 2021 年 6月1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6.3572 计算,换算成人民币为 XXX.6 元。对于被告主张其实际收到的XXX账户美元转兑人民币金额为 84 万元的主张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赎回股票后,曾转款 50 万元给原告,原告自认该笔 50 万元中用于偿还XX银行贷款的金额为 30 万元,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剩余 20 万元,原告主张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考虑到2021 年被告除给原告转款上述 50 万元外还有其他转款,且原告也有经营收入等,原告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剩余 20 万元的具体用途,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名下股票赎回款的可分割金额为 XXX.72 元+XXX.6 元-50万元=XXX.32 元。被告转账给原告 50 万元股票赎回款中剩余的 20万元也应当予以分割。本院对上述股票赎回款按照原、被告各 50%的比例进行分割,被告应给付原告的分割款为 XXX.66 元,原告应给付被告股票赎回款 10 万元。两相冲抵,被告应支付原告股票赎回款的金额为 XXX.66 元”我们认为该计算是完全正确,甚至有些维护上诉人的。双方自 2020 年因感情不和分居,2021年上半年本人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计算XXXX 2021年1-6 月的净转出额为 XXX.72 元(已扣除来回转账的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完全正确。上诉人自认XXX转出 168000 美元,本人主张按当时汇率 6.9 计算人民币为 XXX 元,一审法院已经按照较低的汇率 6.3572 计算,换算成人民币为 XXX.6 元,直接将本人主张的款项减少了九万多元,对上诉人极为有利,上诉人陈述该 168000 美元赎回后只有 84 万,30 万不翼而飞,却未提供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纯属正大XX明的隐匿财产,实属可笑。并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及要将上诉人转给本人 50 万中的 20 万元未归还银行贷款用于生活和育儿部分的支出进行平分,但一审判决依旧为上诉人分割了该部分,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足够考虑上诉人的利益。上诉状中所述“被答辩人对银行借款不持异议,但该借款都转入被答辩人账户,认定夫妻债务后应当从股票金额中予以扣减,因为当时被答辩人炒股是借钱炒股,但一审法院并未扣减重复计算,明显对被答辩人不公平,理应纠正”这段话属于严重的逻辑错误。本人为上诉人向银行借款,债务系共债,本人需要承担一半还款责任,进了上诉人股票账户之后上诉人竟然要求扣减,所以按照上诉人的逻辑,本人需要还债但却无权分割股票款了么? 着实荒谬。至于上诉人自认两个股票账户共赎回 216 万元,却在短短三个月内“合理花费”217 万元的抗辩完全站不住脚。如前所述,其母亲任XX借款的转账记录只有 31.9万元,在双方闹离婚,转回股票款前,该借款几乎全部还完。上诉人所述的其余款项均系虚构,且既无转账记录,又没有借款用途流水证明,也没有本人在借条上签字,无法认定共同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一审判决书中“对于被告主张的向其母亲借款 66.4 万元,但被告仅提供了其本人出具的借条,所举其他证据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的真实性,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主张上述股票赎回款用于偿还信用卡、银行借款、偿还借呗、支付孩子学费等,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认定。”该认定完全正确,并且一审法院未按照本人主张的对上诉人转移隐匿的 200 余万元赎回款少分或者不分,已经是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仁慈。

2、上诉人应当承担郑XX转款 23 万元的债务。上诉状中说“郑XX的 23 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该借款是 2019 年 5 月 21日基根办理的消费贷授信 50 万元,后来转给上诉人 23 万,但是该款项后来已经偿还完毕,结清证明 2021年6月 24 日还款完毕”上诉人认可郑XX将银行贷款 23 万元转给了上诉人炒股,那么该款项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归还。至于债权人郑XX是否归还了银行贷款,甚至郑XX是不是发了大财,都跟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只要没有归还郑XX该笔 23 万元的款项,都无法免除上诉人的还款责任!况2021年6月 24 日并非还款完毕而已一年贷,需要每年借钱归还一次再立即贷出来,本人提交的证据上能清楚地反映出该笔款未归还。一审法院认定完全正确。

3、上诉人无权分割天下锦城温莎城2幢 803 室房屋。本人已经在一审证据 29 中举证了房屋全部首付款 XXX 元系本人母亲支付,且支付时间系 2015 年1月31日,签订合同时间系 2015 年3月 6 日。双方 2014年 10 月离婚,2015 年 11 月复婚,上诉人没为买房付一分钱,天下锦城房屋可谓与上诉人毫无关系。房屋的装修款九成以上都是由本人母亲支出的,上诉人所谓的“装修款均是一人一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而很多流水证据显示装修款均是本人母亲支付的,本人还提交了房屋装修建材购买合同及 pos 单小票二十组,足以证明装修款均来源于其母亲。本人母亲与上诉人也没有任何借贷合意,况且上诉人连向自己母亲借款都出具数张借条并约定高利息,为何向岳母借款却不打借条了呢?上诉人不能仅挑出其任何一笔转账,就声称是房屋的首付款还款,上诉人完全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及共同买房合意。因此,天下锦城房屋所有权与上诉人无关,属于本人所有,一审法院认定完全正确。

4、上诉人无权分割出售的XXX款。本人的XXX系婚前购买,购车款也全来自于母亲。本人母亲蒋XX洁 2015 年9月 25 日向本人转账借款 10 万元购买车辆,约定车辆出售时归还。本人三天后 2015 年 9月28 日就购买了案涉XXX。该车辆和售车款均不属于共同财产,并且售车款 16 万元需先归还蒋XX洁债务 10 万元,蒋XX洁已指定将该款项转入王XX账户。剩余 6 万元答辩人早已用于生活、养育子女、和归还每个月欠银行的共同债务。自从 2021 年上半年本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前,上诉人就不再支付一分养孩子的钱,也不承担每个月 4 万多的共同银行债务。上诉人三个月里挥霍了 217 万,自称合理,本人一年半的时间花了 6 万元,上诉人还要分,真是不仅不合法不合理甚至不可理喻。

5、关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没有列明,但提及的公司股权及收益。上诉人没有在上诉中请求分割公司股权及收益,但是在上诉状中大幅论述答辩人的公司股权款和收益,本人在一审中已经充分举证及论述,在此简单说明。上诉人认为安徽XX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50%的股权转让款就值250 万因此主张分割 125 万元实属毫无依据......该公司至今实缴款为 0,只有债务没有资产,何来转让款 250 万元,着实异想天开至于成都XX公司的三家分公司,本人只是该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人,负责发放工资,本人已充分举证系金房公司指派其代发保洁现金工资而转账的,每笔转账后的备注显示了代发工资或借款等字样且本人提交了每个月份的保洁员捺手印的工资发放表 12 份以及火车票、过路费发票予以佐证,充分证明了该代发工资款项不属于本人。

6、一审判决已经足够照顾上诉人,甚至没有很好的保护女性权益。首先,如前所述,上诉人大额挥霍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本人提出的对上诉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主张。其次,自从 2021 年上半年本人第一次起诉前上诉人就不再承担每个月 4 万多的共同银行债务,也不支付一分养孩子的钱,而本人没有那么多财产独自承担又还债又养娃,只能陆续借款85 万元维持生活。本人在一审中举证了借条、转账流长及金到账后的花费记录,即使如此,一审法院也没有对该3万余元的债务支持一分。就连孩子在双方之前选定的学校继续费"的十几万元的学费都未处理,最终由本人一人承担,再次,至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书中载明“对于原告主张的分割被告名下其他小额银行存款等,本院酌定为上述银行存款归被告所有”。因此一审判决不仅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利益,甚至有失偏颇的过分维护上诉人。本人本着节约司法资源,早日定纷止争的态度没有上诉却没想到朱XX居然会上诉。朱XX对一审判决就像对本人及其父母一样,不知感恩,永不满足,希望分割本人的婚前房车、车产,把碰瓷精神发挥至极。希望二审法院审查本人夯实的证据,不被朱XX所利用,早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让本人拿到分割款不再受每月巨额债务的困扰,早日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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