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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贷款迟迟不下来,卖家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成功》

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5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女,汉族,身份证号340111XXXX03754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凌湖路189号荣城花园63幢302室。电话139XXXX0968。

被告一合肥XX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金都华庭二期15幢117、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0MA2N0KYA40,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曹晓娜,总经理。

被告二:吴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14号北环阳光花园B6幢402室。联系电话187XXXX7701、156XXXX1202。

被告三:安徽XX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合作XX、休宁路东南角安粮城市广场B区商业、办公楼及地下室办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4318344M,联系电话4001351966、185XXXX9782。

法定代表人:郑X,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301.8元(以88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3月6日);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XX于2019年初将名下合肥市新站区昊天园小区21幢xx室房屋挂在网上售卖,被告二吴XX看见后联系原告,自称是被告三安徽XX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XX介工作人员。在被告二吴XX的指引下,2019年4月29日原告及房屋买受方闫X来到被告二所在的安徽XX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金都华庭分店。被告二吴XX向原告及闫X介绍了案涉房屋买卖流程和时间进度后,原告与闫X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与被告三安徽XX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

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XX,银行贷款迟迟不下发,导致原告无法按时收到房屋尾款的情况与被告二的先前承诺不符。于是2019年8月1日被告二再次向原告作出承诺,并出具了《补充条款》,约定“逾期放款由我公司负责任,放款时间为2019年10月底之前,违约金每天剩余房款万分之三赔偿(剩余房款目前为881000元)。”该份《补充条款》由被告二签字捺印,由被告二当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一合肥XX公司盖章。后经多次催促,三被告均不积极作为,导致原告于2020年3月6日才取得银行下放的剩余房款。原告认为三被告没有按照承诺积极促成购房余款的交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诉。

刘婷婷律师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坚持当庭答辩意见

1、上诉状未加盖上诉人公章,一审判决已生效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从未解除。

3、XX墅公司应对吴XX行使XX介服务XX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法院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后,认定吴XX系职务行为也完全正确,XX墅公司应当对吴XX在从事XX介服务XX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

4、一审法院并未违反“处分原则”。被上诉人起诉之意便是要求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一审三个被告向被上诉人支付全部违约金。一审在查明吴XX、千万间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直接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越审理权限。

5、一审判决违约金计算正确。《补充条款》是2019年8月1日签订的,说明在该日吴XX依旧向被上诉人承诺可以在10月底之前取得房屋尾款。被上诉人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XX都从未表示过放弃全部或部分的违约金。至于疫情对本案违约金的影响,本案约定的最后放款时间为2019年10月底,尚未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即在疫情发生前本案已存在违约事实,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与疫情或防控措施之间无因果关系。况且一审法院已因疫情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由2020年3月6日提前到2020年1月23日,核减了被上诉人起诉主张数额的三分之一之多,不应再减少违约金的赔偿数额。

二、向被上诉人提供XX介服务的从始至终均为上诉人XX墅公司

针对上诉人和吴XX当庭多次提及的《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上合肥XX公司。被上诉人从未与其建立任何合同关系,未委托其办理任何事务,《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内容均为吴XX填写,《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也并没有合肥XX公司的盖章。在签订《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时,仅有被上诉人、房屋买方闫X、吴XX及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四方在场,并没有所谓的合肥XX公司在场。结合上诉人多次提及的案涉房屋买卖系吴XX“走私单”的行为,被上诉人推测合肥XX公司可能是吴XX私下找的贷款服务机构,与被上诉人无关。

并且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解除居间合同,在签订《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后,直至被上诉人收到房屋尾款,均是上诉人XX墅公司的业务员吴XX提供的居间服务,本案应由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请贵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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