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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涨价,卖家后悔起诉解除合同,买家委托律师应诉,法院驳回卖家诉请》

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徐X,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胡XX,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何X,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被告配偶。

原告徐X、胡XX与被告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和被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4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两原告坐落于瑶海区××东××点小区××楼××单元××室的房屋;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4日,两原告徐X、胡XX与被告徐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计人民币305000元给甲方。(房屋面积暂不能确定,应先支付60.53面积的房款,待房产证下来后以5000元/平方米为标准,多退少补)。”,同时约定“本合同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当支付对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05000元购房款,剩余200000元购房款一直未支付。2017年5月3日,原告胡XX向被告徐XX发催款函,要求被告在15日之内支付剩余200000元购房款项。截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XX辩称:

1、购房款在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就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是以现金105000元加上徐XX的20万元欠款的方式支付的,被告及其家人从2012年起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解除的条件,且该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

2、本案系原告在2017年7月份在瑶海区法院陈琳法官处起诉时伪造徐X签名,撤诉之后再行起诉,原告三番五次骚扰被告,构成违约行为,反倒是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和相应的诉讼费用,基于以上理由,被告不应返还涉案房屋。

被告徐XX委托律师刘婷婷律师代理意见:

一、《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如约履行合同,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原告徐X的堂兄弟徐XX曾向被告的岳母毛XX借款20万元徐XX与两原告交甚好,两原告拆迁得到涉案房屋之后想要卖房帮徐XX归还欠毛XX的20万元借款房屋产证迟迟不能下发徐X出售房屋不顺利,于是便找到毛XX,希望债主毛XX购买涉案房屋。恰逢毛XX女儿王XX和被告徐XX需要结婚购买婚房,于是毛XX征求了徐XX父母同意之后,两原告商议以305000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其中105000由徐XX家庭支付剩余20万元抵消徐XX欠毛XX的债务,房子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收条也打给女儿女婿,也算是双方父母出资给孩子们结婚置办的房产。于是201244,在原被告签订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就在我方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页上打了收条,表明已全部收到购房款305000元,并备注了款项的组成部分包括了徐XX欠的20万元债务这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中原告手里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第一页在”现金“两字旁注明的“实付现金105000元,徐X欠款200000元”相印证。原告自愿用售房款抵销徐XX对我方的欠款,徐XX和我方也都认可,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款项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解除合同,被告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个一年的期限除斥期间,双方合同在2012年签订原告2017才提出解除合同,已过法定除斥期间,合同无法解除

原告行为实为违约,原告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告支付了全部合同款,原告并未积极的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反倒是三番两次捏造事实伪造签名起诉骚扰被告,原告的行为实为违约。

综上所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达到任何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原告的不诚信行为,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依法追究原告的责任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徐X、胡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徐X、胡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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