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9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吴山社居委县XX。联系电话139XXXXXXX。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536室。联系电话158XXXX4233、139XXXX2886、055XXXXXXXXXXX8888
法定代表人:高四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418993元及利息损失14277.19元(从2017年6月2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0月22日,原告经过几次的考察来到被告所开发的合肥市滨湖区滨湖向上城决定认购商铺,在被告销售人员的引导下,原告参加了被告销售大厅内的团购,与安徽XX公司签订了《我爱铺网爱铺GO团购优惠告知》,缴纳了25000元的服务费,被告及安徽XX公司承诺可以冲抵50000元的房价款并享受折扣优惠。同时,原被告签订了《滨湖向上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原告购买位于滨湖向上城一层067室商铺一间,原价865626元,由于原告参加的前述团购,可以折抵房款并享受优惠,之后还需付房款693993元,签订该认购书时须一次性支付定金5万元,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此定金自动转为首付款,原告需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首付款。于是,原告当日又刷卡支付了5万元定金。
2016年10月30日,原告如约来到被告售楼部刷卡缴纳了剩余首付款343993元,被告却声称正式合同房产局没有下发,要求原告后续接通知再来与被告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遂与被告签订了《签约确认单》,并告知原告交房期为2017年5月。2016年11月24日,被告为原告做了涉案房产的网上认购备案。
而直到被告承诺的交房期2017年5月,被告都没有通知原告签署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声称消防不过关,无法交房,遂与原告签订了《退房申请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配合撤销了备案并将所有材料交至被告处,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都未退还购房款。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刘XX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
二、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基本事实:
1、2016年10月22日,原被告达成对滨湖向上城一层067室商铺的买卖合意;
2、当日,原告与安徽XX公司签订了《我爱铺网爱铺GO团购优惠告知》,缴纳了25000元的服务费,被告承诺给予原告50000元房价冲抵款并享受总房款折扣的优惠;
3、于是原被告签订了《滨湖向上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涉案房款原价865626元,团购优惠后还需付房款693993元。原告须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首付款。原告当日又刷卡支付了5万元定金。
证据:《我爱铺网爱铺GO团购优惠告知》、《滨湖向上城商品房认购书》、安徽XX公司《收款收据》、2016年10月22日25000元银联商务pos单一张。
三、原告已依约足额支付了剩余首付款,被告并未及时与原告签约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据:《签约确认单》、安徽XX公司《收据》、2016年10月22日50000元银联商务pos单一张、2016年10月30日343993元银联商务pos单一张、《合肥市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
四、被告无法按期交房,经原告多次催促,与原告签订了《退房申请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所有材料交至被告处,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都未退还购房款。
证据:《退房申请书》、《收条》、录音(光盘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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