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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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杨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劳动关系类协议浏览:304次举报
2023-05-29

随着人社部互联网营销师列为新型职业,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应届毕业生选择将网络主播作为职业方向。网络直播的市场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网友咨询: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律师补充:

  认定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模型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以法定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并据此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清晰表明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或者双方合意不是劳动关系,就需要基于已发生的劳动事实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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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深耕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东方(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
天津东方(北京)律师事务所
1110120********5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