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爱秀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周女士201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两女。婚前杨先生父母全款40万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的房产(以下简称“住房”),一家人居住。2018年住房加上周女士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2017年杨先生出资出资40万购入商铺一套, 2017年杨先生贷款买了一辆私家车。
2021年周女士以杨先生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两女儿归其抚养,杨先生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000元;3、分割两套房子以及车,估值220万元,要求自己分割五成及以上也即至少110万;
办案经过
在周女士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杨先生就找到了我们,表示周女士在上了住房产证之后不久就动辄闹离婚,杨先生很担心女方会分走自己一半的财产而自己无力承担,因此主动前来咨询。杨先生表示女方要离婚的真正原因是有了外遇但是其并没有证据;而被律师问及其对婚姻的态度,杨先生表示留住人也留不住心,女方已经完全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意愿,天天闹腾苦不堪言,其内心同意离婚。
针对杨先生的表述,我们给其做了咨询并且表示如杨先生所述情况属实,我们判断:(一)抚养权方面:孩子一方一个;(二)财产方面:法院财产并不会按照女方的诉请来,如果委托我们,女方在住房分割上能拿到的比例在3-4成左右,大概率在3成左右;而商铺的分割条件未成就,法院无法判决分割;
杨先生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正式委托了我们。
本案经过3次开庭,女方及其代理人一开始表述双方分居时间是在2021年9月,但后来又反言,陈述其2019年即搬离并有报警记录,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取,其目的是想证明其分居已满两年以达到一次就判离的效果,可光有报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但恰恰是女方的这一反言正好被我方所用。
庭审中我方向法庭充分展示了证据以及表达了代理意见,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意见。
法院判决: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孩子一人抚养一个
3.住房含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归杨先生所有,杨先生支付周女士分割款423000元(房价的三成)。
4.小型轿车双方已经确认作价4万元归杨先生所有,杨先生支付周女士分割款2万元。
5.商铺本案不予理涉,双方协商自行处理。
律师观点
婚前一方购入的房产,婚后加名,虽登记状态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要结合房产的来源、各自的贡献、结婚时间的长短、婚后的维护等占有使用情况、婚内有无过错等情况综合判断。此类房产的份额的赠与有很复杂的人身属性,离婚时并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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