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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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卓XX、陈XX等人与福建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法院支持四十几万

发布者:林涵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428人看过 举报

2022-04-29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卓XX、陈XX等人与福建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法院支持四十几万

★案情简介:

福建XX医院于201937日接诊肖XX,直至2019312日追问病史方才得知患者脱发、面部红斑半年余,关节疼痛、低热2月余。313日风湿科会诊,314日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肝脏、肺、浆膜、胰腺)”。2019315日,将治疗方案调整为加用两种球蛋白冲击、激素、羟氯喹抑制免疫治疗。福建XX医院未及时诊断病情,延误治疗,其过错与肖XX的损害后果(多脏器功能衰竭,累及神经精神系统,肾脏、肝脏、肺浆膜腔、胰腺、血液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患者在2019311日转入福建XX医院ICU病房时血小板从150*109/L路下降到2019322日血小板计数28*109/L,院方在考虑血小板下降跟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有关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积极的对应治疗措施,在停用丙种球蛋白冲击情况下于20193221555也停止了床边血液滤过,从而使患者病情加重后昏迷,直到2019326日才又重新加用血液滤过治疗。院方未尽到应有的治疗措施,延误时机,从而造成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肖XX在福建XX医院处抢救了28天,后宣告不治。201995日,福建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院方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定为40%50%左右为宜。

★诉讼请求:

判令福建XX医院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99978元的50%849989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费7000元,总计956989元,本案诉讼费由福建XX医院承担。

★法院认定:

XX到福建XX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福建XX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据此应负有特定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保持足够的审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根据北京XX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轻微到次要原因。本院酌定参与度为25%,上述经本院审查合理的赔偿金1718598.53元,应由福建XX医院承担1718598.53元×25%=429649.63元。

★法院判决:

福建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卓XX、卓XX、卓XX、陈XX支付赔偿金429649.63


林涵,副主任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福建省第四期优秀青年律师,福建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1350420********56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