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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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熊XX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林涵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506人看过 举报

2018-07-16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与熊XX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份,李XX认识了熊XX,熊XX说可以帮忙代刷X宝信用分。2017年9月份,李XX把X宝账号、密码都给了熊XX,并欺骗李XX在他刷分期间不能登录X宝,否则会导致刷分失败。结果熊XX从2017年9月至12月三个多月期间使用李XX X宝X呗额度消费、用信用额度从XX网商银行、XX分期公司租赁苹果手机、贷款供自己使用。熊XX未及时支付苹果手机的租金未按时返还分期导致李XX一直被讨要欠款。李XX以不当得利将熊XX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熊XX从2017年9月至12月陆陆续续使用李XX X宝账号消费、借贷、租赁苹果手机供个人消费、使用,熊XX基于无权使用李XX  X账号消费的行为使自己获益,造成李XX财产损失,熊XX获得这些利益缺乏法律依据,李XX财产损失与熊XX获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熊XX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李XX。

     ★案件处理:李XX和熊XX达成调解协议:熊XX同意向李XX支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5万元,分期支付。

  ★办案心得:本案之所以如此顺利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庭前准备了很多的证据材料,包括李XX和熊XX的微信聊天记录,向X公司申请出具李XX和熊XX的转账记录,小贷公司的合同,以及最重要的我们申请法院调查熊XX使用的一个手机号码,证明本案的所有往来款都是通过熊XX的手机号码走账,在这些充分的证据面前熊XX承认了使用李XX  X宝账号的事实并和李XX达成了调解协议。

林涵,副主任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福建省第四期优秀青年律师,福建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1350420********56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