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国林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苏某2015年12月入职,2017年3月签收了公司的《管理规则》等文件。合同到期后于续签了一次,之后于2019年9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9月7日因发生公司外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从公司带走,行政拘留七天。之后第四个工作日其哥帮忙向公司请假,公司不批。2022年9月16日公司以员工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5日违反管理规则关于“连续旷工5天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是苏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仲裁。本律师以劳动者不属于无故旷工为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提出仲裁并组织证据,同时提出苏某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次公司在劳动者有年假的情况下不批,显然不合理,依法应当按法律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也不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在解除苏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赵某申辩的机会,且苏某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最终,仲裁委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苏某因被公安机关拘留,该期间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正常上班,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拘留的事实是知晓的。被申请人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案的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件结果:劳动者工作年限六年半不到七年,裁决按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基数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4542.16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实践中经常遇到员工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实质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拘留,例如跟邻居发生口角纠纷、赌博甚至嫖娼、盗窃等等,并非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企业范围,然公司经常在没有给员工申辩或者明知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实则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作为企业一方在面对如此情形解雇员工应当慎重。作为处于如此情形下的劳动者应当在被拘留后及时委托家人或者电话给企业请假,不批另说,但至少降低无故旷工的风险,退一万步说即便无法请假,也非个人主观原因旷工,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合法,至少在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后要有一个申辩机会,直接解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作为劳动者遇到此种情形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