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总是会存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有很多看似劳动关系,实为劳务关系;有些看似劳务关系,但又确实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不可谓不大,其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更是一个大有作为的世界。
正是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诸多的不同点,区分二者的关系,对于劳动者认识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无益处。对于当前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的社会趋势也是一种指引作用。正确识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而正确甄别劳动争议与劳务争议,确定哪些争议属于劳动纠纷案件,哪些争议属于劳务争议纠纷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确定劳动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的知道作用。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一、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者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可能均是自然人或者均是法人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比较随意性,不较劳动关系那般有限制条件。
二、主体的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要认定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考虑一下因素:
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临时劳务还是正常的岗位劳动;2、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稳定性;3、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非常明显的特征,只有在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前提下,劳动关系的成立才是可能的。4、劳动者所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其个人或者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
劳务关系所取得的报酬具有不稳定性,所取得的报酬在个人生活来源中不是唯一的固定的,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取得的报酬却是稳定的相对固定的唯一的。
三、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劳务作为一种“产品”而存在,将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则生产出劳务。
四、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只取得劳务报酬。
五、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所受到的国家法律法规约束更多更严格,违反劳动关系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劳务关系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六、国家干预的程度不一。劳动关系受到国家干预的程度更强,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法律予以强制性约定;劳务关系不存在这样的约束,主要取决于劳务双方的合意,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即可。
七、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因劳务关系产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应直接向法院诉讼解决。这也是体现了劳务关系的民事性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则更多地体现劳动法律关系,维护的是社会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相较而言,国家在处理劳动关系上更加谨慎些。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愈来愈细化,国家相继出台了几部《劳动争议解释》,就是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法律的高度予以说明和规定的。
对于某些特殊纠纷,《劳动争议解释(二)》第7条便将“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这三种貌似劳动关系实际是劳务关系的纠纷明确定位不属于劳动争议。
故此,对于某些没有明确细化的劳动纠纷类型,在定性关系时不仅要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解释》等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个性化特征,综合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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