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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作者:成绍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代理词浏览:1642次举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成绍军作为与被告贵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鉴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代理人曾作为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对该案的基本事实有相对清晰的了解。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现代理人综合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鉴于被告对于与原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不持异议,现代理人仅对存在争议部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20000元计算

1、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被告通过在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中对于原告所任职岗位的薪资标准为10000—20000元。同时,被告在人才网发布的简历中薪资要求为20000元。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建立合同的一般准则可知,被告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属于要约邀请,而原告发布的应聘简历则属于要约,基于双方所发布的信息,经原告亲自到被告公司洽谈,则构成要约与承诺的结合,构成基于用工关系的劳动合同。

2、被告公司的总裁助理姜明与原告微信聊天中对于工资的金额虽没有明示,但姜明要求原告拟定四人作为分解原告工资的对象,且姜明对于原告所谈到的工资20000元并未提出异议,足以说明通过拟定四人分解原告工资20000元这一客观事实。即原告拟定的四人每人工资为5000元,这正好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好可以免除被告为原告代缴个税或者原告免交个税的问题。

3、原告提交的在被告处工作前的单位月薪在20000元左右,提交的在被告处工作后的单位月薪在20000元,那么,原告在被告处的工资明显低于20000元这一说法,必然与被告所谓的月薪工资为3000元或者试用期工资3000元这一说法明显相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工资问题,被告当庭出示的律师调查笔录以及工资发放记录等,均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被告出示的律师调查笔录,调查的对象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且调查的时间是本案已经立案之后,存在重大的厉害关系及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原告工资标准的证据。被告出示的工资发放记录,存在明显的造假嫌疑,员工的签名捺印存在虚假。同时,这也与被告所说的工资并非每月按时发放,而是要等到工程款项收到后才能发放这一问题相互矛盾。

故此,原告的工资理应按照20000元每月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既成事实,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正是被告未支持原告劳动报酬,当然,也并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应当支付原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10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被告不仅违法解除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至今仍拖欠原告的全部劳动报酬,理应按照本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代理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感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律 成绍军

                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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