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志华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8月18日18时5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豫R×××××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建设路和文XX时,被南阳市交管支队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XX的血醇含量为119.69mg/100m1。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XX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庭审过程中根据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同意调整量刑建议为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因被告人具有公职身份,且马上面临退休,如果判处缓刑,影响其公职和退休待遇。面对已经签订的量刑意见,辩护人提供了诸多证据,证实本案犯罪事实轻微,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最终法院当庭建议检察机关改变量刑意见,最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该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