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志华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判认定:2019年5月4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1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103线182公里+1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欧某2驾驶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后,欧某2驾驶的车辆又与由西向东李某驾驶的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欧某2当场死亡、乘车人欧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案系一审判决后委托,在一审判决实刑的前提下,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被害人所在的外地,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在签订谅解协议后与二审法院承办人积极沟通,在二审承办人认为该案及时谅解仍然应当判决实刑时,积极提供被告人家庭困难情况,并主动邀请承办法官前往被害人所在地听取被害人意见,最终改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