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以宽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5日 20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的是该案被告,原告起诉我方要求支付天然气使用费及利息合计九万余元。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我方公司确实欠了该笔天然气费未付,原告起诉的金额是正确的,但由于原告的疏忽,作为天然气费结算凭证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没有我方的签字确认,原告也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我方到底欠了多少燃气费,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我作为律师,为被告“赖掉”了燃气费的关键在于原告举证不能。在货款纠纷中,原告作为讨货款的一方,最关键的要证明交付了多少货以及货物的价值是多少。而最直接的证据是送货单或者发货单。怎样的送货单才有效呢?第一,一定要有收货人的签字,最理想的是盖有收货单位的公章或者仓库专用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退而求其次是收货单位指定的收货人的签字,这个收货人最好是固定的而且不能是临时工,不然日后都会存在收货单位不认可签字人的身份的可能性。第二,送货单不仅要载明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还要载明单价。因为如果没有单价,又没签合同,又没开发票的情况下,货物的金额很难说清。如果只有发票,没有送货单,那么发票不能单独的作为认定已经收到货的证据。
综上,大家在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产品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上述的要求制作并留存送货单,避免诉讼中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