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
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为客户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要合同进行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未依据客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日终名下证券类市值判断适当性,未能严格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第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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