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在投诉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宣传推广环节未能有效进行留痕管理,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管理,强化业务留痕,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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