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69224531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作者:李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9次举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在投诉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宣传推广环节未能有效进行留痕管理,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27)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管理,强化业务留痕,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2月5


李龙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692245318
  •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3.7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5.7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040分 (优于94.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篇 (优于98.4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龙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8449 昨日访问量: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