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南京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 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