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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时摔伤,能要求赔偿吗?

作者:李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5次举报


  1. 案情摘要

    201811月,长沙某影院试营业期间,委托人L前往该影院VIP影厅观影,观影时,因影厅门未关影响观影效果,委托人L呼喊工作人员关门,但没有工作人员到位,委托人L遂自行去关门,在下台阶时摔伤。尽管摔伤后进行了积极地治疗,该伤情仍给委托人L某生活、工作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无奈离开了护士前线工作,白衣天使的翅膀被折断,后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委托人L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委托人L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要求电影院赔偿,但该影院置之不理,委托人L遂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1、电影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被告长沙某电影院辩解道,观影消费者应当自负其责。电影院已经通过验收,观影消费者应当用手电等照明设备照明,因自身疏忽受伤,电影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委托律师主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电影院承担责任。

显然本案关键就在于影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L摔伤后,同闺蜜一起拍摄了观影厅多处照片,及时从影院调取了有关监控视频;委托华湘律师介入之后,亦拍摄了观影厅改造后的照片。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摔倒处的观影厅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查实在第一排座位后背与第二排座椅所在台阶之间形成了一个宽度至少为15厘米、深度至少为40厘米的空隙,该空隙内无明显标识,原告于此处受伤;在事故发生后,影院做出整改,将前排座椅前移后在此空隙内加设了高度约为24厘米、宽40厘米的台阶;第二排座椅前端与该排座椅所在台阶边缘的距离为45厘米,此空间供观影人员行走;影厅内每级台阶边缘均有发光带且正常工作。

法院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影厅前排座椅后预留空间过大过深且在空间内无显著标志,该处设施设计建造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影院在事故发生后对此处进行的整改也印证了此处的设计建造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

  1. 案件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于201912月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影院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委托人L某的医疗费、住院合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1342.91,法院判定影院承担60%72805.75元,委托人L某承担40%48537.16元。该案委托人L某和影院均未上诉,随后影院积极地履行了赔偿义务。

    五、华湘律师有话说

    影院刚开业就要赔钱,老板想不通,但是消费者来看电影是来娱乐的,不是来受伤的!难道消费者要自认倒霉?影院在赚钱的同时要切实保障消费者可以安全观影。突然遇到事故不要慌,及时保存证据是王道,遇到类似侵权事故,应有如下准备:

1、以视频、照片形式记录事故现场、受伤情况;

2、及时治疗,保存正规医疗票据,交通票据,全面举证误工等各项损失;

3、根据伤情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一并申请鉴定;

4、必要时,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5、协商不成及时聘请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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