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69224531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陈某诉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定金返还纠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

作者:李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4次举报


陈某诉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定金返还纠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 0104 民初 6591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园林,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住所 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沐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30104MA4PBK5W58o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岳麓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被告中铁岳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意向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解除(注销)被申请人私自为申请人办理的网签(绑定)相关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217日下午六点,原告在梅溪清秀售楼部,刷卡50000元给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 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作为购房意向金,但是在后来的沟通中却告知 是定金,此时连《认购协议》都未签订。在后续的沟通中原告发函并提出疑问:“其一,为什么不是先签订《认购协议》再交款? 其二,为什么被告的销售人员不告知我或指导我签订《认购协议》, 就急于让我交款?其三,为什么本人至今未见到《认购协议》? 其四,为什么是定金?我一直以为是意向金,被告销售人员从未 告知是定金?其五,被告销售让我们交首付款,然后才签订买卖 合同,难道不是先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吗?其六,为什么被告销售 答复,先交意向金再签《认购协议》,先交首付款再签买卖合同, 是被告以及长沙市正常的流程 2019321日,在梅溪清秀 售楼部,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梅 溪清秀和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019326日,原告 发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提出修改意见。20193 27日被告收到本人的《函》。201941日,原告再次发函给 被告(《函2》),载明:“请贵司三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请三 0内退还本人的50000元意向金,此事不要继续拖下去了!2019 4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函3》,再次催促及时处理此事,

《函3》载明:“现在已经,201948日,贵司没有任何回复, 贵司置业顾问也没有任何回应!现原告已经尽到了一个消费者的 基本义务,被告则并未尽到一个企业的基本义务,难道侵吞原告 的钱款,被告可以发家致富?!诚请被告提高道德底线,稳住职 业操守,并且规范经营,不要店大欺客!请被告在三日内退还本 人的意向金,否则,本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然, 被告毫无回应!在贵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律师于2019722 日在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查询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却私自 在中国铁建梅溪青秀三期8号栋302房为原告办理了网签手续, 管理中心提供出具的信息表中备注栏显示为“网”,管理中心工 作人员亦口头告知原告律师已经网签。原告实在不解,为何原告 未签订房屋认购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被告怎能私自为原告办理网签,且被告未告知原告该网签将导致原告不能在别处网签购房。2019815日,法院调查人员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晚报点查询本案网签信息及材料,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口头 告知调查人员原告在中国铁建梅溪青秀三期8号栋302房已经进 行网签,但登记中心并无网签纸质材料可以提供给调查人员,相关纸质材料被被告取回,法院调查人员随即前往中铁房地产集团 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该司工作人员答复“并未网签, 只是公司单方绑定”。而被告作为专业的房产公司,明知未经原告 允许的单方办理网签或是行为确属违规,会导致原告不能在别处 进行网签购房,严重阻碍了原告购房,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居住权以及造成其他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 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岳麓公司辩称:1.被告收取原告的50000元是定金, 而非意向金。房号确认单以及缴款确认单上明确写明了原告交于被告的50000元为购房定金,而不是购房意向金,且这两张确认单皆有原告的亲笔签字。由此可知,原告知晓其缴纳的50000元为购房定金,而非购房意向金;2.收据上写明的是定金收据,而不是意向金收据,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50000元为购房意向金。原告于2019217日缴纳给50000元定金后,被告便开具了写明“定”的收据给原告,因此原告故意隐藏了被告所开具的“定金收据”。若原告认为是购房意向金,则应当提供购房意向金 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所缴纳的50000元属于购房意向金 而非购房定金;3.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属于违约在先,被告可没收原告缴纳的定金。2019217 日,原告以1543167元总价款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梅溪青秀三期 8号栋302号房,并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被告向原 告出具了定金《收据》,且原告陈某也在房号确认单、缴款确认单 上签字认可,而房号确认单、缴款确认单已经明确了原告缴纳的 5万元为定金。由此看出,原、被告双方已就上述房屋的认购事 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后,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而明确表示不愿再购买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同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 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 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 受人”之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被告在原告提出商品房 买卖合同存在问题后,多次通知催告原告到销售中心就合同内容 进行协商,而原告却多次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房屋,原告违约在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


据。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 能证明其主张,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于安居客网站上了解到涉案梅溪青秀三期8号栋302号房的售卖信息,遂于2019217日至被告 公司处,在《2018年中国铁建?梅溪青秀房号确认单》、《中国铁 建?梅溪青秀三期-号栋缴款确认单》签字,该两份单据载明了原 告陈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及其所认购的房屋为梅溪青秀 三期8302,并载明房屋面积为130. 91平方米,折后单价11788 元,折后价1543167元。其中《2018年中国铁建?梅溪青秀房号 确认单》,注明:已收款房款定金5万元整;?2018年中国铁建?梅 溪青秀房号确认单》中载明:“财务收款确认:客户缴纳50000 元(定金)”,该确认单附有说明:本单为客户预认购确认单,享 ―一分钟的凭此单可到财务交款,签订《认购协议书》, 客户付款完毕交同开发商销售经理存档。当日,原告陈某通过银 行转账向被告中铁岳麓公司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被告向原告 出具收一张,载明:今收到陈某三期8-302定金50000元。2019 321 H,原告要求被告中铁岳麓公司提供了《长沙市商品房 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范本,因原告对该合同存在异议,遂于2019 326日、41日、47日三次发函至被告处要求对原告 所交纳的款项性质进行确认,并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在2019 41日的函件中,要求被告三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请三日 内退还本人的50000元意向金。201955日,被告向原告发 出《关于敦请交纳首付款及购房资格录入的函》,要求原告履行《认 购协议》的约定,于2019513日之前交纳首付款及办理购 房资格录入手续。2019524日,原告委托湖南华湘律师事 务所律师李龙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 并解除购房资格的录入。2019530 H,被告发函给原告就 50000元款项的性质、《认购协议》的程序问题以及原告对于合同 条款的异议问题给出了答复。现原、被告双方因对涉案款项的返 还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1.被告中铁岳麓公司在原告购房过程中并未审核原 告陈某的购房资格;2.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就涉案梅溪青 秀和园三期8302号房为原告办理了网签手续,在本案审理过 程中,被告已解除该网签手续;3.原、被告双方至今未签订《认 购协议》,亦未签订正式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 的银行转账凭证、《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范本复印件、 《长沙市商品房户室信息表》、三份函件及其寄送签收邮单、律师 函及其寄送签收邮单等证据,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2018 中国铁建?梅溪青秀房号确认单》、《中国铁建?梅溪青秀三期- 号栋缴款确认单》、《告知函》及其寄送签收邮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 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 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 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从《2018年中 国铁建?梅溪青秀房号确认单》、《中国铁建?梅溪青秀三期一号栋 缴款确认单》及收据显示,原告所缴纳的50000元应为定金。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 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原告交 纳定金后,被告向原告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范本,该行为 应为要约,因原告对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在合理期限内函告 了被告,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发函后并未及时函复原告,而是在双 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向原告发出《关于敦请交纳首付款及购 房资格录入的函》。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因对被告提出的要约提 出异议,并多次函告被告,在原告所发送的函件中,已明确要求 被告函复,如未回复即要求退还所收受的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 函复,该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被告后,该要约即已失效,现原告 诉请被告返还所支付的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 告主张合同未签订系原告的原因所导致,对此,本院认为,合同 的成立并生效系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为前提,在原告收到 被告的合同范本后,对合同内容的异议三次函告被告,但被告并 未就合同的内容与原告进行协商,亦未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而是对原告的多次函告不予理会。房屋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在 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成立后,双方应积极协商,促成交易的履行,而不是利用其优势地位消极对待相对方的主张,因现有证据并不 能证明双方未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告的过错所导 致,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解除网签(绑 定)手续的诉请,因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实际解除,故本院在本 案中不再进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定金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予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龙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692245318
  •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3.6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5.7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038分 (优于94.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篇 (优于98.4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龙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7432 昨日访问量:9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