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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为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龙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1次举报


林为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兴县人民法院

(2017)湘1023民初2216号之一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李龙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常年展2号馆十楼A区)

法定代表人时利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倍蕾,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霞,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系该公司职员。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为诉被告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林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灿玺

人民陪审员宋永辉

人民陪审员邓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鲍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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