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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原油、白银骗局的“法律揭露”!!!

作者:李龙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8次举报

  现货原油、白银骗局的“法律揭露”!!!

  一、案件事实即关于涉案交易行为的性质问题。

  (一)名为现货,实为采取期货模式的非法期货。非法期货的认定并不仅仅是没有期货牌照的交易平台,却对外宣称有期货牌照且采取期货模式并进行期货交易,同样还有自称为现货交易平台,却采用期货交易模式,这种非法期货。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根据《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2013〕111号),认定对象是各地设立的各类商品现货市场及其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活动的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认定内容是相关认定对象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

  认定标准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文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商品现货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期货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其中保证金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含强制减仓制度)为充分且必要的制度,其余制度可以使期货交易有序进行,但即使没有,也不影响期货交易市的性质。

  期货交易的重要特征包括:1.标的物为标准化合约,其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交割质量标准等,各要素中仅有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三项未事先确定。2.交易双向性,交易者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做多),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做空)。3.对冲机制,可以通过与建仓(买或卖)时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4.杠杆机制,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需缴纳少量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的合约交易。5.交易方式集中化。6.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套期保值)。而在现货交易中,交易标的物为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且不允许采取对冲方式进行交易等。在此需要重申的是,期货交易是在远期现货交易某些不足的基础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产生的,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最终有无实物交割,而在于是否准许不进行实物交割,也就是交易性质即期货可以准许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通过一个反方向平仓,对冲了结交易。

  (二)关于涉案名为现货实为期货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本案中,X大宗未经批准与原告进行了变相利用现货,采用期货模式进行了“期货交易”是不争的事实,该交易行为是否无效则需要判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其主要立法宗旨在于通过调整期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期货交易场所作为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更加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未载明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因期货交易相较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若违反上述规定仍使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展开期货交易的行为有效,则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被操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实质上则会导致现有期货制度荡然无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X大宗与原告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导致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以及服务合同无效。

  中国证监会也在官网公布相关司法判决,支持人民法院对非法期货的司法认定(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白银交易投资者胜诉)。

  同样,根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十四条,国务院第412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经营、解散等均需要国务院或证监会的批准,故此期货交易同样属于特许经营,亦可以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认定期货交易行为(含附随义务与行为,如被告收取原告手续费的行为)均为无效。

  二、原油1000桶、500桶、100桶的交易性质及效力。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12、14条,国务院第412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以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1、2、3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1、2、3、4条,《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需经商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但被告X大宗及其会员单位没有经营资质。 根据被告对外公开的合约表以及被告提供的供油合同、交易规则、交收办法,无论进行的是原油还是成品油交易都属于特许经营。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则涉及X油的交易均为无效交易,导致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以及服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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