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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2等与张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丽萍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2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1,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2,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193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某1、郭某2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1、郭某2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关于车辆贷款的贷款金额认定错误,且未在遗产中扣除丧葬费用,认定事实错误。车辆所欠贷款的金额应当计算截至被继承人去世时,即2017年7月23日,截至当时车辆贷款尚欠443893.52元。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从而在遗产分割过程中计算基数错误,损害了郭某1的财产权益。一审过程中郭某1提交了38万美元的《借据》,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原审判决仅在证据认定部分写明“对此,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而并未在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部分对于该笔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原审未审查被继承人去世的丧葬费用(包括墓地费用等)约十几余万元,原审并未扣除该部分支出。原审判决机械地适用法律,未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对郭某1、郭某2提出的“多分遗产”的意见未作任何回应,系错误适用法律,违法裁判。原审判决采用折价法处理涉案财产,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显失公平。原审判决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毫无根据,应当予以纠正。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张某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某1、郭某2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司某于2017年7月23日死亡,在被继承人司某死亡时关于涉案车辆贷款欠额需要进一步查清。郭某1、郭某2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周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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