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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傅春萍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成立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刑初字第99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成立,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漳浦县看守所,201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春萍,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明、被告人陈成立及其辩护人傅春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成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柯照坤(另案处理)、刘国清(已判决)等人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装运伪劣卷烟至浙江、上海等地销售。其中,2006年4月27日,刘国清指派戴陈桂、陈文烟(均已判决)前往云霄县装运假烟。被告人陈成立按柯照坤指派事先赶到云霄县装运假烟的场地,负责联系双方人员并负责接送前来运输假烟的人员。在戴陈桂、陈文烟驾驶牌照为“闽D×××××”的箱式货车到达云霄县高速路出口后,被告人陈成立引导2人将车驾驶至装运假烟的场地,并协助将假烟装车。装好假烟后,被告人陈成立又将该车带至云霄县高速入口,将假烟运往浙江、上海等地销售。戴陈桂、陈文烟驾驶货车上高速后向浙江方向行驶,于2006年4月29日中午,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萧山服务区内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从闽D×××××集装箱式货车内查获熊猫、中华等品牌香烟29260条,散支中华香烟340.5千克。经鉴定,上述香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货值共计549.422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成立主动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国清、戴陈桂、陈文烟、柯照坤的供述,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检查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案件移送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成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立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销售、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成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成立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成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水琴 人民陪审员张桂绯 人民陪审员潘素琴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富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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