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傅春萍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滨民初字第8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A,于2009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A,原告认为其虽与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但已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A由原告抚养,婚生子A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 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到达感情破裂的程度,结婚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很好,生育了一子一女,被告对自己的家庭很满意,不希望婚姻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1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马某某,于2009年2月25日生育一子A,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摩擦增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本,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已维系十年之久,且育有一子一女,双方感情基础较深,虽共同生活中双方存有摩擦,但并无较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感情来之不易,且经过了长久的家庭生活之后,双方应加倍珍惜,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XXXX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B13年 (优于88.1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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