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强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8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李某2。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任太康县毛庄镇三里桥行政村村委会委员期间,伙同李某2利用太康县万达项目xx项目征地拆迁之际,在已被太康县人民政府征收的3.9亩土地里面让张某1、张某2突击打机井6眼,每眼机井7-10米深,不能正常使用,骗取国家赔偿资金1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2利用太康县万达项目xx项目征地拆迁之际,在已被太康县人民政府征收的4.7亩土地里面让张某1、张某2突击打机井6眼,每眼机井7-10米深,不能正常使用,骗取国家赔偿资金1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所举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1、李某2构成诈骗罪,部分系共同犯罪,系坦白,且全部退赃,建议判处李某1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从轻处理。
被告人李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任太康县毛庄镇三里桥行政村村委会委员期间,伙同李某2利用太康县万达项目xx项目征地拆迁之际,在已被太康县人民政府征收的3.9亩土地里面让张某1、张某2突击打机井6眼,每眼机井7-10米深,不能正常使用,骗取国家赔偿资金1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2利用太康县万达项目xx项目征地拆迁之际,在已被太康县人民政府征收的4.7亩土地里面让张某1、张某2突击打机井6眼,每眼机井7-10米深,不能正常使用,骗取国家赔偿资金1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人证言、收款票据等证据加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单独或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