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新野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29民初425号
原告A,女,195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2年出生,
被告新野县XX公司,住所地新野县,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新野县XX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0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王X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