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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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双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54号 原告李X,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A,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 被告A,女,汉族, 被告A,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A(系被告B配偶),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A、B共同委托代理人C,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 原告A诉被告B、C、D、E、F、G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被告A、B的共同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称:被告共同经营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69号洛阳市西工区XX八零后的烤鱼店,实际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A,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原、被告存在生意往来,负责向被告经营的烤鱼店配送酒水,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8734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A、B、C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欠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承诺4月10日前归还,截止到目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到期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企图逃避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73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一、被告A只是在烤鱼店打工,负责厨房工作并将当天营业款交给会计,实际是被告A、B、C三人共同合伙经营烤鱼店,被告A不应承担所欠债务,二、2013年12月4日,工商局核准此三人注册公司,保留日期至2014年6月4日,后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面临罚款,才以被告A的名义先登记个体工商户并开店,并承诺之后再变更负责人,从关店到现在此店所有事务都是找被告A联系,三、欠条不是被告A出具,具体欠款情况被告A不知情, 被告A、B共同辩称:一、被告C、D、A、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并非原告诉状中所称烤鱼店的合伙人,被告A与被告B是夫妻关系,被告A在对外合伙事务上进行相应的签名均系代表被告B,与被告A个人无关,被告A仅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烤鱼店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统计,被告A已经替被告B偿还烤鱼店的对外债务30万元,该偿还债务数额已经远超被告A、B、C三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二、对烤鱼店欠原告货款28734元的事实认可,被告A和B希望寻找被告C、D共同协商欠款事宜, 被告A、B、C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A(甲方)、B(乙方)、C(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显示:1、经营洛阳市西工区解放XX《禧源海参大酒店》的甲方与乙、丙两方自愿合作经营《80后的烤鱼》,甲、乙、丙三方各投入资金贰拾万元作为前期酒店装修及改造费用,甲、乙、丙三方各占股份为33.3%;2、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三方按投资比例共同负担酒店经营的损失和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洛阳市西工区XX八零后的烤鱼店于2014年6月24日成立,负责任人登记为被告A,现处于注销状态,2015年1月26日,被告A、B、C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A酒水货款28734元整(贰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整)(4月10日前还清)叶继X张霞苗淑X,”2015年1月26日,洛阳市80后的烤鱼出具收条一张,显示收到送酒水A票据33张,现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诉至法院,导致本案纠纷, 另查:一、原告立案时起诉有名称为“A”的自然人,但未提交“A”的具体个人基本信息,庭审时,法庭要求原告A提供被告“B”的具体个人基本信息,原告A未提供,二、1、原告A、被告B、C、D均认可被告E、D、F为实际合伙人经营烤鱼店,2、被告A、B、C均认可:“D”为被告E的亲戚,系代被告A出具欠条,被告A为被告B的配偶,系代被告A出具欠条,被告A非烤鱼店的实际经营人, 本院认为:原告向洛阳市XX的烤鱼店配送酒水,该烤鱼店应当支付原告鱼款,双方形成实际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洛阳市西工区XX八零后的烤鱼店工商注册登记的负责人为被告A,实际经营人为被告A、B、C,现该烤鱼店已经被注销,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的经营人应当共同承担烤鱼店对外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被告A称其只为名义上的经营人,并没有参与烤鱼店的经营,但是被告A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事实,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被告A、“B”在欠条上签字,但是欠条形成原因系原告向烤鱼店送鱼,被告A、“B”与原告间无直接的买卖关系,并非实际欠款人,被告A系被告B配偶,应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A”非实际欠款人,且原告不能提供“A”的具体个人基本信息,故原告对“A”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被告A、B、C、D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8734元及相应利息,被告A对被告B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A、B、C、D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E款28734元及利息(以287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被告A对被告B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A、B、C、D、E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元,由被告A、B、C、D、E共同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代审判员B 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D
王双印律师,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公司综合法律事务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8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