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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XX公司与洛阳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双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洛阳XX公司与洛阳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介小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七大队队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住所地:洛阳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以下简称为洛阳XX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以下简称为洛阳XX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及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LY××××222号《保安服务合同书》一份,很据合同约定:原告指派伍名保安员负责被告的安全保卫工作,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用每人每月1900元,合计9500元,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双方约定,合同双方应以诚信的态度履行合同,单方不可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按月保费总额的3倍数额赔偿对方,本合同可以终止,被告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逾期三十天支付保安服务费,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送达《关于终止保安服务合同的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截止到目前,被告已经停止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并已经辞退原告指派的保安服务人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彼此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过错行为,现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的违约金,共计233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款,共计28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与其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原告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第三条乙方责任第(2)款约定:选派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经查,原告在合同签订的初期,未能向答辩人提供其安排的保安服务人员具备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安员证,也不能证明其派出的保安人员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更没有向答辩人单位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因此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证件的保安员就不可能依法履行职责、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提供人事档案也就无法使得答辩人对原告所派出的保安员的资历及现实表现、人品进行足够的了解,这也是日后答辩人向原告发函进一步指出原告保安服务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任,并构成违约的根本所在,以上事实足以证实原告在一开始就违反合同约定,二、原告派出的保安员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态度随意,出入人员检查不严以及经常出现保安人员不在岗等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保安服务合同书》第一条第(2)款约定:乙方指派五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保卫工作,第(3)款约定:乙方保安员应按甲方的保安工作要求及管理制度履行保安义务,接受甲方管理,第三条第(4)款约定:乙方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但事实是,仅2015年3月份期间,原告所派遣的保安员就累计有十天存在保安员缺勤一人、仅有四人在岗的情况,2015年4月23日答辩人向原告发函解除合同之前,当月也累计有十几天存在保安员缺勤一人仅有四人在岗的情况,上述情况结合原告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作风散漫、工作态度随意,出入人员检查不严的违约情况,在发函解除合同前,答辩人已将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整改,但原告置若罔闻,并且进一步在回函中不予认可,鉴于此,况且答辩人是一个科技企业园区,有众多高新科技企业入驻,需要一个安全有序的创业、办公环境,而原告又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更无法确保答辩人的合理诉求,故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也符合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乙方派遣保安员缺勤达到20%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依法按月保费总额的3倍数额赔偿,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第(2)款约定,如果乙方未能达到甲方工作要求,以及不能按照甲方的保安管理制度进行工作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答辩人在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发函,解除合同,正是行使了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三、鉴于原告的违约情况及本案现状,双方合同已经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答辩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原告赔偿答辩人违约金28500元,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反诉称,2014年11月14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由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保安服务,后被反诉人提供的保安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行为严重,故反诉人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28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的反诉当庭辩称,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单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8500元的违约金,原告不存在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情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乙方)、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甲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第一条保安服务内容(1)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保安公司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2)乙方指派伍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3)乙方保安员应按甲方的保安工作要求及管理制度履行保安义务,接受甲方管理,第二条甲方责任(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第三条乙方责任(2)选派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第四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用每人每月1900元,合计9500元,支付时间为次月五日前,第五条: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2)合同双方应以诚信的态度履行本合同,单方不可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按月保费总额的3倍赔偿对方,本合同可以终止,(3)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4)乙方派遣保安员缺岗人数达到20%以上,视为严重违约,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月保费总额的3倍数额赔偿,第八条(2)如果乙方保安未能达到甲方工作要求,以及不能按照甲方的保安管理制度进行工作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2015年4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发给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关于终止保安服务合同的告知函》,载明:“在合XX履行以来,我公司发现贵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一直不能满足我方的工作要求,期间并多次向贵公司反应情况,贵公司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经过近几个月的实际工作情况,仍然不能很好的落实工作制度,达不到我方要求,因此,我方在一个月前曾电话告知贵公司A经理,提出到2015年4月19日终止合同,A表示同意,到4月20日,贵公司A到公司协商,表示要继续合作,我方没有同意,但贵方并没有将保安撤离,4月22日我方又电话告知A合同已终止,请尽快撤离保安人员,到今天贵方仍然没有行动,现我方根据合同书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通知贵方从2015年4月19日其解除合同,”2015年4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发给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关于对终止保安服务合同告知函的意见书》,载明:“一、我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无违约,无过错行为,甲方不能单方终止合同,二、如贵公司单方违约终止合同,贵方应当按月保费总额的3倍28500元赔偿,三、我方认为贵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5月3日,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发给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关于保安服务合同告知函的回复意见书》,载明:“一、我公司同意与贵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贵方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优质高效,三、贵方需要指派5名保安员负责我方的安全护卫工作,现贵方仅4名保安员在岗,在2015年4月30日起,贵方1名保安离岗,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安保工作,请贵方尽快安排人员上岗执勤,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终止,”2015年5月4日,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发给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关于对洛阳XX公司告知函的回复意见书》,载明:“1、我公司派往XX公司的保安员整体素质较高,执勤中责任心强,从未发生违约行为,贵公司列举的事实不存在,2、贵公司无中生有借故违约,是你们单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均由你们自己承担,3、因贵公司违约在先,已经失去了诚意和诚信,双方再继续合作已无必要,我公司同意贵公司提出的终止合同请求,但前提条件是贵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共计贰万捌仟伍佰元整,” 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保安服务费950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保安服务费9500元,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保安服务费9500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保安服务费9500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保安服务费9500元,2015年4月19日后,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终止履行合同,自行安排保安工作, 再查明,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提供2015年4月18日其公司A与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经理B的通话录音,录音中A说:“他们到底是不是有啥问题,啥情况”,“他们的工作情况怎么样,我们现在这几个人,工作还可以吧”,A称:“我们现在老总的意思就是想自己弄了”,“都挺好的,他们几个人也挺好的”,“因为刚开始没有跟咱保安公司合作的时候,后来领导说想着还是我们自己整吧,因为我们这边又招得有人,想让他们专门负责保安这片,”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保安服务合同书、告知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在卷资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因该合同履行到2015年4月19日时,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为证,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每月均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应按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支付违约金2337元(9500元×3‰×(8天+39天+11天+24天)】,保安服务合同尚未到期,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终止合同、停止支付保安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第六条约定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28500元(9500元×3),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合同约定”、“保安员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态度随意”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签到薄》不能证明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其“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支付违约金28500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33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XX公司赔偿款285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571元、反诉费2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D
王双印律师,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公司综合法律事务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8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