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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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诉C、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双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诉C、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1964年8月7日出生, 原告:A,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A,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被告B之母),1964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原告B、C之母),1936年3月8日出生, 原告A、B与被告C、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A、B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3年5月9日,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A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8日、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原告B、A共同委托代理人C、D、被告E、被告F的委托代理人G、H、第三人I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共同诉称,石XX系原告A、B祖母,其生前与其配偶A(二原告祖父)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A(二原告之父)、女儿B、次子C(二原告叔叔),2004年3月16日,二原告之父A去世,2005年3月,A因病去世,留下位于老城区XX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字第29269号),生前未立遗嘱,2008年5月21日,经洛阳市老城公证处公证,老城区XX的房产中幢号1的房产由被告A继承,幢号2的房产由A继承,幢号3的房产由原告A、B共同继承,2008年8月1日,被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原告A、B号3的房产以73000元卖给被告C,原告A、B次与被告C、D协商未果,为此具状诉至本院,1、要求确认被告A与被告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B返还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X,幢号3的房产(包括3号房屋及房屋所在院落), 被告A辩称,2008年7月21日被告A催促第三人B(本案二原告之母)盖房子,第三人A称没钱盖不成,被告A给付其2万元,第三人A给被告B出具赠与书将洛阳市老城区XX,幢号3的房屋给被告A, 被告A辩称,1、本案的房产买卖是两个家族之间进行的交易,被告A已支付合同约定的房款,2008年7月20日,二原告母亲即第三人A写赠与书,将本案争执的房产赠给其弟、被告A,2008年8月1日前,被告A与被告B母亲C、姨妈D多次谈判,于8月1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房价7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A及B已支付63000元,同日,被告A将《老城区居民建房申请表》给付被告B,后被告A及B先后投入数十万元建成新房190余平方米,至此原、被告之间无异议,2、二原告违约造成纠纷,按照合同约定,新房建成后由卖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但到2011年底建房许可证都未办下来,被告A多次催促无果,此时别人的许可证都办下来,经询问才知需要二原告签名才能办理,被告A的母亲B及姨妈李XX才找到二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屋所在地可能要进行拆迁补偿,二原告要求增加房价,被告A同意适当增补给二原告一些补偿,但因二原告要价数额巨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继续协商,于2012年4月25日达成《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A(卖方),乙方:A(买方);因老城XX,房产幢号3的房子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2008年10月份之前系甲方的老房,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二、现在房子系乙方2008年10月投资近20万新建的,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归乙方居住或对外出租等,甲方不得干涉,三、待下步居民建房许可证或房产证办下来再共同协商后续问题;同时以上两证只要办妥,甲方须即刻复印交与乙方保管,并不得私自更改该房的任何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A,乙方A签名按指印,为维护二被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A述称,洛阳市老城区XX房产买卖应经过法律程序,被告A没有房产证,就将该房产进行买卖,2008年5月21日,房产公证后,被告A称危房不能办理房产证,但是当时因原告A、B都有房产,于是原告A、B称幢号3的房产先不建,第三人A为使房子建起来,于2008年7月20日书写证明,当时没有告诉原告A、B,第三人A书写2008年7月20日的证明本意是该幢号3的房产由被告B先建,建好办理完房产证后再商量房产事宜,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性质如何;2、被告称二原告违约是否成立;3、原告的诉求是否合法有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A、B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洛阳市XX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字第29269号房产证一份(复印件),主要证明:老城区XX号1、2、3房屋原为石XX遗留, 2、2008年5月21日,洛阳市老城公证处(2008)洛老证民字第184号公证书一份,主要证明:老城区XX号3房屋由A、B共同继承, 3、2008年8月1日,A与B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复印件),主要证明:A在B、C、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老城区文明街2号幢号3的房屋, 4、2013年3月8日,A与B(被告C父亲)录音一份,主要证明:A与B原来在三组时就认识,A盖房系B出资,A与B为若干年后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恶意串通,处分A、B房产, 5、照片一组10张,主要证明:本案争议房产文明街2号幢号3房屋的现状及原状, 经质证,被告A、B对原告C、D提交的证1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对证2有异议,认为该公证书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证书是无效的;对证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原告A作为卖方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不能说被告A及被告B的交易是侵权;对证4不认可,认为没有征得被录音人的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5无异议, 第三人A对原告B、C提交的证据1、2、4、5均无异议,对证3有异议,认为被告A与被告B私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A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2008年7月26日,第三人A出具的赠与书一份(复印件),证明:第三人A将本案诉争的房屋赠予给被告B, 经质证,原告A、B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A本人所写,即使是A本人所写,也没有用,因为A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力将房屋赠予他人, 被告A对该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A对被告B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三人A只是经办人,只是让被告A对该房屋进行建造,建成后被告A可以将该房屋出租,贴补家用,并没有将该房屋赠与被告A,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A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A有权出卖房屋, 2、2008年7月20日,第三人A出具的赠与书一份,证明:第三人A将房屋赠予给被告B, 3、房屋买卖合同一份, 4、老城区居民建房申请表一份, 5、补充协议一份, 证3-5证明:买卖房屋是被告A及被告B的真实意思表示, 6、收条8张,证明:买卖双方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买方被告A已建成房屋, 经质证,原告A、B对被告C提交的证1无异议;对证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A并非所有权人也未得到授权,无权赠予房屋,该证据恰好证明A在购买房屋时就已经得知该房产并非B和C所有,为谋取利益仍与A签订合同侵害二原告房产所有权,存在恶意;对证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证4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二原告无关;对证5有异议,认为该协议名为补充协议,实为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基本状况事实的固定,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建房许可证,但最终双方未协商成,该协议并未涉及对房屋的处分及对前合同的认可;对证6真实性无法核实,认为不能证明被告A、B所签合同合法, 被告A对被告B提交的证1-6均无异议, 第三人A对被告B提交的证1、5、6均无异议;对证2有异议,认为:A书写的赠与书并没有写“赠”字,原意是XX房产由被告A建造,并不是赠与被告A;对证3、4均有异议,认为:《老城区居民建房申请表》上第三人A及B的名字不真实, 审理中,证人A出庭作证,证人A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买卖自始至终证人A均参与,买房子实际是证人A和证人妹妹B(被告C之母)买的,只是写的是被告A的名字,2008年买房只因有二原告母亲A写的赠与书,直至2008年7月26日二原告母亲A写第二次赠与书时证人B与被告C认为二原告已与其母A商量好,2008年8月1日被告A才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子建成后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2012年被告A一方找到被告B,得知是因二原告不签字,后被告A一方与二原告一直协商不成,2012年4月25日被告A母亲B与原告C签订补充协议,但因没有原告A的材料和签字,仍无法领取居民建房许可证,后原告A回来,被告A一方跟二原告协商还是没有结果,二原告便违约起诉, 经质证,原告A、B认为证人C与被告D存在利害关系,且该房屋系证人A与被告B合买,与该房屋也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不予采信,证人A称在2008年8月1日签订合同之后得知房屋所有权人是B和C,但是后来在发问过程中证人又予以否认, 被告A、B对证人证言均无异议, 第三人A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何人购买房屋就应当由何人签名,第三人A只写了2008年7月26日赠与书一份, 第三人A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王XX与石XX系A、B(本案二原告)之祖父母,王XX、石XX分别于1979年11月、2005年3月去世,生前婚生子女三人,长子A、女儿B、次子C(本案第一被告),其中A、B之父C于2004年3月去世,第三人A系B、C之母,1991年5月3日,洛阳市XX字第29269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洛阳市老城区XX房产所有权人是石XX,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公证处(2008)洛老证民字第184号公证书载明,石XX去世后遗留座落于本市老城区XX房产一处,其中该房产幢号2的房产由A一人继承,幢号1的房产由A一人继承,幢号3的房产由A、B二人共同继承,2008年7月26日,A向B出具证明载明:今有老城XX房产图三继承人C、D,因自己都有房住,不想再建房,愿将此房增给叔叔A再建,从此以后双方不能提出任何反悔要求,愿亲情永存,经办人:A,与此同时,A给付B20000元作为对价,A出具证明后,2008年8月1日卖方A(甲方)与买方B(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XX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将文明街2号A上房屋二间(7×6m,包括后院空地7×7m),共南北长13米,东西宽7米,从甲方A出售给乙方B;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73000元(柒万叁仟元);3、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各半负担;4、付款方式:由于现有房屋暂不能过户,由乙方出资(负责全部建设费用)对其房屋改造,待改造完毕后,甲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如建房期间四临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在协议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购房款(40000元)肆万元,在房屋改造建成后,乙方再付给甲方购房款(20000元)贰万元,剩余房款待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5、在甲方没有办完过户手续前,所产生的房屋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2008年8月7日,洛阳市老城区XX房产经洛阳市老城区东南隅办事处批准改建,A及家人花费近二十万元将洛阳市老城区XX3目前的房屋建成,后按照2008年8月1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陆续收到B及其家人给付的买房款63000元,至2011年年底,A得知房产证一直无法办理的原因是需B、C一同到场才能办理,为此,2012年4月5日,甲方(卖方)A与乙方(买方)B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因老城XX,房产幢号3的房子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2008年10月之前系甲方的老房,以房产证登记为证,二、现在房子系乙方2008年10月投资近20万元新建的,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归乙方居住或对外出租等,甲方不得干涉,三、待下步居民建房许可证或房产证办下来再共同协商后续问题;同时以上两证只要办妥,甲方须即刻复印交与乙方保管,并不得私自更改该房的任何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后双方因房屋纠纷无法协商一致,A、B具状诉至本院, 另查明:A、B经常与母亲C电话联系或回家探望其母, 本院认为: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公证处作出的(2008)洛老证民字第184号公证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A去世后,原告A、B为洛阳市老城区XX3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即原告A、B由此取得了洛阳市老城区XX3房产的所有权,鉴于原告A、B与第三人C经常电话联系或回家探望,被告A有理由相信第三人B有代理权,即有权以其两子原告A、B的名义处理洛阳市老城区XX3的房产,因此2008年7月26日第三人A向被告B出具证明,同时被告A支付房款20000元作为对价,实际是第三人A作为其二子原告B、C的代理人,将洛阳市老城区XX3房产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A,且当日已履行完毕,第三人A与被告B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A提出该20000元是被告B归还其曾经资助过B财物折价的主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A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A对洛阳市XX字第29269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第三人B出具证明的行为形成合理信赖,其有理由相信第三人A有权以其二子原告B、C的名义将洛阳市老城区XX3房产卖给被告D欣,便于2008年8月1日与被告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A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XX实信用原则,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已支付房款63000元,且花费近二十万元将洛阳市老城区XX3目前的房屋建成,并已实际在此居住、使用至今,因此2008年8月1日,被告A与被告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故原告A、B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A、B可以向第三人C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A、B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D
王双印律师,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公司综合法律事务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8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