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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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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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欠薪还款单 一场劳资纠纷案

作者:宋玲娣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次举报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9名职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与公司纠纷不止,为解决该职工讨薪事件,公司与这9名职工签订欠工资还款协议,但后因公司没有按还款协议履行支付义务,这9名职工多次索要工资无果,无助之下,寻求法律援助。

一、 案情回顾

周某等9人,为上海燃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从2016年11月起,公司便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在职工的索要薪资的压力下,公司签署了一份欠工资还款协议,协议的内容为:

本公司欠公司员工周XX,2016年11月工资26243元人民币,2016年12月工资26310.2元人民币,2017年1月工资26340.2元人民币,2017年2月工资251528元人民币未发,期间在2017年2月21日补发放了其中14500元人民币工资,截至2017年2月28日总共所欠周XX应发而未发工资金额为人民币89546.2元。承诺将在2017年4月15日前进款分批还清以上所有工资及2017年2月28日之后劳动所生产的工资金额。若2017年4月15日未支付应付工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赔偿。

法人陆某,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XX,对未支付工资以个人资产进行担保,如果公司不能支付,个人进行偿还。

特以此还款协议作为证明。并有公司所盖公章及法人陆某签名。

付款期限到后,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支付该9位职工工资,9名员工多次讨要,公司只是口头应允,却没有实际支付工资,万般无助之下凭借着与公司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及公司签署的欠工资还款协议,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后,工会积极指派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讨要薪资。援助律师介入后,为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指导劳动者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仲裁庭审工作等,考虑到前期已有工资还款协议,可直接通过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同时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差,要归还工资已存在巨大困难,还款协议中要求法人作为担保人形式,但该协议并无执行力,故通过仲裁程序,两方面保障履行义务,故援助律师一方面积极为劳动者准备劳动仲裁程序,以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到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思表示,加之工会的协调沟通,终以公司向职工支付拖欠薪资解决双方间的劳动纠纷,不单单出具仲裁院调解书,在此基础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再重新书写一份对该仲裁调解书的担保书,双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援助律师与工会的帮助下,讨薪者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得到应得的薪资。

二、 问题分析

 1、企业与职工缺乏有效沟通,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未及时向劳动者披露并说明,也未妥当安排劳动者的后续工作事宜。虽法定代表人提出公司现在状况不好,但其仍然在经营,过段时间就会好,可即便如此,也应告知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选择。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此次案件中,企业就薪资拖欠事宜没有和企业工会汇报,致使工会与职工间也缺少有效沟通,导致拖欠薪资情况出现后,职工情绪表现得十分激动,使得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职工对企业的信任感不强。群体性劳资纠纷发生后,职工对企业存在一定质疑。

  2、法定代表人不愿面对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面对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积极面对进行重整,且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九、企业破产时,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劳动者的工资也是应当优先支付的。

 

三、思考启示

1、积极发挥工会职能与援助律师配合调解纠纷。由于此次纠纷为劳资纠纷,事实清楚明确,并且公司承认与这9位职工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也有全日制用工合同为证,因此,在援助律师介入后,积极协助企业工会调解纠纷,主动与职工、企业相互沟通,为职工与企业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使双方都能清晰明确对方诉求,为解决此次劳资纠纷打下夯实基础。

2、多方联动,以维护员工权利为核心工作。企业工会在接到总工会的指导下,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企业工会始终与企业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企业工会应将维护员工合法权利作为工作的核心,要求企业以负责任的态度向员工做出拖欠薪资的正面解释,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效回应职工的诉求确保平稳有序。

    3、有效运用调解机制,庭下解决劳资纠纷。有效的利用调解机制解决劳资纠纷,能缩短问题解决的时间,也降低了诉讼成本。调解机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可以说,调解已成为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事人双方,在彼此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协议属民事合同性质,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为有效。


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