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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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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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劳动仲裁认定的事实的效力

作者:宋玲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88次举报

“仲裁为主,诉讼为辅”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接受司法审查,这是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规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会审理裁决后,一方不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诉讼阶段,该如何看待已在劳动仲裁中已认定的事实?

首先,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不能直接援用,而应当重新审理。

其次,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若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

最后 ,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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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