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A,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A,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南珠洞村委会钱屋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41XXXX1979XXX,
原告A诉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的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怀集县,并没有资料显示被告的经常住所地为江门市新会区,且不存在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女儿A柔居住在新会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了子女的抚养问题,现原告认为A应变更为其直接抚养,故本案应为变更抚养权纠纷,而并非变更监护关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不能等同于变更监护关系,原、被告双方虽然离婚,但双方仍然是A的法定监护人,依然享有法定监护权,双方对A的监护关系并没有发生变更,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管辖,鉴于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怀集县,并非本院管辖的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管辖,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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