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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 车辆贬损费和营运费谁来赔偿

发布者:龙慧珠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639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责任方会通过车辆保险理赔方式向对方赔付事故损失,其中包括人员损伤、车辆损伤等,此外如果发生第三者损伤的,也需要肇事方赔付。

案例回放

案例一:

车主张先生所驾驶的A品牌轿车与一辆B品牌小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B品牌小车负事故全责,B品牌车主通过保险赔付了张先生所有的车辆维修费用。但事情结束后当张先生在二手车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车辆时,评估报告显示了两个数据:发生交通事故前的市值、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市值,两者竟然相差4万元,这个结果令张先生很意外,因为别人的过失给自己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这非常不合理,于是张先生向B品牌车主提出索赔,理由是车辆 “贬损费”。但B品牌车主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B品牌车主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张先生赔付了车辆损失;张先生平白无故损失了4万元。看似两者都有道理,那到底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有些法律观点认为:对于车辆贬损的赔偿问题,要判断是否应该赔偿间接损失首先要清楚受害主体的性质,在本起案件中,张先生作为私家车主其车辆是交通工具,而非商品,只有经营单位或销售机构的商品在事故中受到损伤时才可以提出索赔。

最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对车辆的恢复原状即为修复,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为车辆的直接损失,但由于汽车的特殊性,即使修复后的汽车能够正常使用,也很难回复到原来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市场交易中,人们对它的评价已明显降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同样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侵害人应予以赔偿。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117条的规定应得到支持,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

本律师评析:

虽然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常见的普通案件,但赔偿请求一般限于修理费等直接损失,本案原告关于车辆价值贬损的赔偿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不常见的赔偿请求类型,而且暂时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唤醒交通事故中受损害人更深层次的权利保护意识。

本案中,法院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方面来评价受损车辆,认为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后,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均有所降低,属于车辆受损的“损害事实”范畴,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车辆受损造成的该项损失。对于遭受过交通事故受损的机动车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将有所降低,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本案的审结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新开端,给受害者的权利予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护。

案例二:

车主梁先生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梁先生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对方后,出租车司机还向梁生提出需赔偿其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梁先生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他的主观意愿,自己也有损失,给对方赔付营运损失不合理,而且退一步来说就算要赔因为有购保险,出租车司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因此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出租车车主向梁先生索赔营运损失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审理:

梁先生须全额赔偿出租车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

本律师评析:

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提出营运损失赔偿是合理的,因为“营运车辆是生产工具,它在道路上行驶是在进行生产活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中断了其正常的生产活动,对其利益产生了影响,因此提出营运损失赔偿,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看似两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背后却牵扯到了许多问题。如何令交通事故中,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是目前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贬损费到底该不该索赔,营运损失费是否合理则需要整个社会来探讨,和谐社会的主旨就是保障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一般将侵权人及所承保保险公司同列为被告,但两者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车辆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的维修费用、必要的停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侵权人均应予赔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的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不包括间接损失。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通常以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责任方会通过车辆保险理赔方式向对方赔付事故损失,其中包括人员损伤、车辆损伤等,此外如果发生第三者损伤的,也需要肇事方赔付。

案例回放

案例一:

车主张先生所驾驶的A品牌轿车与一辆B品牌小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B品牌小车负事故全责,B品牌车主通过保险赔付了张先生所有的车辆维修费用。但事情结束后当张先生在二手车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车辆时,评估报告显示了两个数据:发生交通事故前的市值、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市值,两者竟然相差4万元,这个结果令张先生很意外,因为别人的过失给自己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这非常不合理,于是张先生向B品牌车主提出索赔,理由是车辆 “贬损费”。但B品牌车主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B品牌车主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张先生赔付了车辆损失;张先生平白无故损失了4万元。看似两者都有道理,那到底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有些法律观点认为:对于车辆贬损的赔偿问题,要判断是否应该赔偿间接损失首先要清楚受害主体的性质,在本起案件中,张先生作为私家车主其车辆是交通工具,而非商品,只有经营单位或销售机构的商品在事故中受到损伤时才可以提出索赔。

最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对车辆的恢复原状即为修复,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为车辆的直接损失,但由于汽车的特殊性,即使修复后的汽车能够正常使用,也很难回复到原来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市场交易中,人们对它的评价已明显降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同样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侵害人应予以赔偿。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117条的规定应得到支持,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

本律师评析:

虽然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常见的普通案件,但赔偿请求一般限于修理费等直接损失,本案原告关于车辆价值贬损的赔偿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不常见的赔偿请求类型,而且暂时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唤醒交通事故中受损害人更深层次的权利保护意识。

本案中,法院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方面来评价受损车辆,认为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后,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均有所降低,属于车辆受损的“损害事实”范畴,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车辆受损造成的该项损失。对于遭受过交通事故受损的机动车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将有所降低,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本案的审结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新开端,给受害者的权利予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护。

案例二:

车主梁先生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梁先生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对方后,出租车司机还向梁生提出需赔偿其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梁先生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他的主观意愿,自己也有损失,给对方赔付营运损失不合理,而且退一步来说就算要赔因为有购保险,出租车司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因此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出租车车主向梁先生索赔营运损失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审理:

梁先生须全额赔偿出租车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

本律师评析:

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提出营运损失赔偿是合理的,因为“营运车辆是生产工具,它在道路上行驶是在进行生产活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中断了其正常的生产活动,对其利益产生了影响,因此提出营运损失赔偿,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看似两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背后却牵扯到了许多问题。如何令交通事故中,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是目前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贬损费到底该不该索赔,营运损失费是否合理则需要整个社会来探讨,和谐社会的主旨就是保障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一般将侵权人及所承保保险公司同列为被告,但两者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车辆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的维修费用、必要的停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侵权人均应予赔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的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不包括间接损失。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通常以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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