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1民初8118号之一 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郭支行,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东兴XX, 负责人:A,行长, 被告:江苏XX公司,注册号321281000077809,住所地兴化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告:兴化市XX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3137050529,住所地兴化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7月6日生,汉族,江苏XX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A,男,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江苏XX公司, 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与被告江苏XX公司、兴化市XX公司、B、C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婧10年 (优于64.3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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