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碧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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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碧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08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9]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童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张X(已判决)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号为“aqXXX”、微信昵称为“零零付”的人,成为“壹方国际”微交易平台的代理,双方约定客户亏损金额的65%归张X所有,剩余的35%归“零零付”平台方所有,并得知该平台后台可以设定盈亏比例和手动操控客户盈亏。张X成为该平台代理后,与被告人张XX约定平分其所持有的股份,租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2期1106室作为办公地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招收并管理张XX(已判决)及柯X、欧X、陈XX、李X(均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布该平台的虚假盈利截图等内容吸引客户,并将有充值投资意向的客户拉进由张X等人创建的“一方天地”微信群内,由被告人张XX及张X等人扮演分析师在该微信群内喊单、带单,其他业务员冒充客户下单赚到钱等方式烘托盈利氛围,引诱真实客户充值投资,后台操控客户盈亏,从而骗取客户资金。
2018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3日,李X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彭X取得联系,并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彭X人民币17736元。
案发后,象山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XX处查获供犯罪使用的工具iPhoneX手机1部。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张XX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被告人张XX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XX尚未退赔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尚未退缴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6元予以继续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iPhoneX手机1部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其中供犯罪使用的工具iPhoneX手机1部由原扣押机关象山县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碧群律师,硕士研究生,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62 刑事辩护、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