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XX公司与被告中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XX公司负担。
王碧群律师
发布者:王碧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XX公司与被告中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