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律师
吴丹律师
广东-东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自家地盘安装监控竟侵权了?

作者:吴丹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次举报

【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进步,监控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在自家安装监控以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早已是屡见不鲜了。

那么这种安装监控的行为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呢?

【基本案情

王某和奚某是苏州吴江某小区的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户门分别安装在两堵呈直角的墙壁上,离得非常近,仅有0.1米。奚某称,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便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王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其家人每日进出状况,奚某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王某及家庭成员照片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使王某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遂一直诉状将奚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奚通过与摄像头连接的手机APP即时操作显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的拍摄到1505室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且该监控摄像头在旋转调整角度过程中,当1505室房屋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摄像头可拍摄到1505室房屋内部专有部分的一个角落。审理过程中,奚陈述1506室房屋入户门上的监控摄像设备于2020年9月3日安装,自2020年11月开始使用至今,监控设备有存储卡,可存储7天的监控录音录像资料。

同时,法院前往涉案小区物业监控室,查看枫香花园52幢所属监控摄像头运行情况,针对52幢物业安装了大约19个摄像头,物业工作人员陈述上述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均可回看。

法院判决

首先,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奚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会较为清晰的采集到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奚某该行为既未征得王会会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其次,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强调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本案原、被告系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减少纠纷的发生。奚某虽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本院的现场勘查以及对涉案小区物业的调查可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奚某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最后,王某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王某对此享有隐私权,在未征得王某明确同意,又无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王会会的住宅。现奚某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1505室房屋内部,将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由此形成的存储数据亦会构成对王某个人私密信息的侵害。综上,本院认为奚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律师评析

隐私权属于我国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侵犯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民事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公民隐私权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民事权益发生冲突如何取舍要考虑合理性及利益优先性。

上述案例中,法院结合奚某、王某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安装监控的合理性、是否过度采集他人信息以及对当事人侵扰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奚某在自家安装监控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权益。

律师在这里温馨提示:我国法律并没明文禁止在自家地盘安装监控设备,但在安装监控时,切勿侵犯他人权益及公共权益,需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吴丹,全日制法学专业毕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擅长企业合规、风控、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曾于某法院从事文书写作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侵权、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