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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出意外要承担责任?

作者:吴丹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次举报

【案情介绍】

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张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2019619日下午四点多,张女士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张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长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给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一直十分小心,但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当电动车行驶到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法院认为】

此案发生后,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判决完全不同。

一审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牛某奇、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女儿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佳佳活动中致佳佳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日期2003.12.26已被修改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本案中,张某某帮牛某奇、杜某倩照顾女儿牛某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某在帮忙照顾牛某时造成牛某受伤事实,受益一方牛某奇、杜某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中,牛某奇、杜某倩亦未有证据证明明确拒绝张某某的无偿帮工,反而根据整个案件事实情况来看是牛某奇、杜某倩长期接受张某某的无偿帮工。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牛某某交给张某某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牛某某回家,且张某某作为帮工人将牛某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针对熟人提供无偿帮工的情况,请注意预判风险性。风险较大的事宜应明确拒绝,否则造成损害的将由受益一方即被帮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帮工人,助人为乐是美德,但亦应履行作为帮工人的相应注意义务,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吴丹,全日制法学专业毕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擅长企业合规、风控、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曾于某法院从事文书写作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侵权、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