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交通事故,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与对方没有接触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概念解释】
非接触性事故,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比如说,一前一后同向行驶的汽车,由于前面车辆突然变道,后车为了避免与前车相撞,而撞上了路边的护栏。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非接触性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即使两方主体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触,但车辆存在一定过失,从而导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规则归纳】
交通事故案件中,没有发生碰撞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建立在事实的认定上,依托于相应的证据以认定事实。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则是案件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在判定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依据四点:
(一)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危险。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
(二)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
(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与驾驶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四)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况。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当然,这种未接触的交通事故也要注意“碰瓷”事故。如果发生类似的事故时,我们要冷静分析自己行驶过程中是否真的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从事故细节之分析判断是事故还是碰瓷,故意碰瓷是故意行为,判断是不是碰瓷要全面分析,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