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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攻防战”: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

发布者:张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某银行因债务人西安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化名)”)在《留债展期协议》履行期内违约,将A公司及其担保方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核心事实如下:2017年,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最高授信额度4000万元。某集团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西安某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8年,某银行依约为A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垫付票款。2019年,某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某银行依法申报债权,该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并被纳入《重整计划》。20206月,某银行与A公司、某集团签订《留债展期协议》,确认留债本金为12,546,417.83元,前三年只付息不还本,第四至六年逐年偿还本金,年利率为2.94%。协议同时约定,若A公司违约,则按原《银行承兑协议》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然而,A公司自2023年四季度后未再支付利息,且本金分文未还,某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全部本息及罚息,并就抵押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1. 关于债务本金与罚息:法院认为,案涉《留债展期协议》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届满,且协议未约定“加速到期”条款,故仅支持已到期的本金7,527,850.7元及截至2024326日的利息64,551.32元。对于罚息,法院支持自20243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

2. 关于某集团的担保责任:法院认定,某集团提供的担保已经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担保有效。但鉴于某集团已处于破产重整状态,其签订的《留债展期协议》中的罚息条款因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对某集团不发生效力。因此,某集团仅需对上述已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

3. 关于抵押优先受偿权:法院确认,某银行对某集团名下抵押的浐灞土地使用权,在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于某银行主张的尚未到期债权及全部罚息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破产重整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交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思路兼具《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考量,对金融机构处理破产重整债权的诉讼策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中,某银行的代理律师张钊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尤为关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精准锁定担保效力,成功抵御被告抗辩。某集团辩称担保未经有效决议而无效,张钊律师通过提交某集团2017年度公开披露的系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有力证明了担保事项已履行内部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确保了巨额债权获得双重保障。

其二,巧妙运用破产裁定,固化债权确认成果。本案诉讼并非简单的“要账”之举。张钊律师的代理思路始终紧扣2019年某集团破产重整案中已生效的债权确认裁定,将破产程序中的确认成果与《留债展期协议》的履约事实有机结合,使法院在判决时不得不正视《重整计划》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将争议焦点从“有无债权”转移至“如何清偿”,显著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

其三,理性面对“加速到期”障碍,务实主张到期债权。尽管法院未支持未到期债权的偿还请求,但这恰恰体现了张钊律师庭审策略的严谨——在《留债展期协议》缺失加速到期条款的不利局面下,主动切割诉讼请求,优先主张已到期债权部分,既避免了因主张全部债权被驳回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浪费,也赢得了法院对核心求偿权的支持,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综上,本案判决既体现了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债权公平受偿的原则,也清晰揭示了金融机构在混同担保与破产交叉时面临的复杂局面。张钊律师在诉讼中凭借对担保法、破产法及公司法的深刻理解与娴熟运用,成功捍卫了债权人的核心利益,其代理思路值得同行借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本案亦是一记警钟:在签订涉及破产重整的展期协议时,务必明确加速到期条款,以免因条款缺失导致诉讼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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